
北京4月23日消息,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055,证券简称:隆源股份)今日发布公告,宣布因公司已完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工作,拟对注册资本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公告显示,隆源股份于2026年3月3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17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原来的5100万元变更为6800万元,股份总数也由5100万股变更为6800万股,公司类型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为适应上市后的规范运作要求,隆源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00 万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无其他类别股份。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6,8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无其他类别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章程修订对股份锁定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主体的股份锁定期安排。同时,章程生效条件也由"自公司上市后生效实施"调整为"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公告称,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委派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隆源股份表示,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备查文件包括《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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