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昵称:王三
投诉对象: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诉求问题:违规收取砍头息 虚增利息
投诉时间:2026-05-16 15:42
投诉详情:本人在2018通过宜人贷APP申请借款,被投诉人在未充分明示费用构成的情况下,与本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7619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年化利率为12%。 然而在被投诉人在放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了人民币7619元,以"信息咨询服务费"、"平台服务费"、"担保费"等名义收取,本人实际到账金额仅为人民币40000元。截至今日本人累计还款人民币65949元。远超合同约定的年化12%的利息,多还了18120元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明确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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