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雷达|维眸生物冲刺港股被要求补充: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公司认定无实控人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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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雷达|维眸生物冲刺港股被要求补充: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公司认定无实控人合理性?

近日,证监会发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6年5月11日——2026年5月15日)。其中,针对维眸生物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B(以下简称“维眸生物”)赴港IPO,证监会要求其就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情况、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等进行补充说明。

具体来看,证监会请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1)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2)请就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补充(1)请对照监管指引,说明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并提供具体依据;(2)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上述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3)说明股东ITVFC的穿透情况,其股东股份代持行为是否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

三、请补充说明公司国有股东履行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进展情况,以及就股份“全流通”履行的审批或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

四、请补充说明(1)以顾问身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人员是否与发行人签署了顾问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了顾问的具体职责、期限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式,入股行为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如入股价格与员工相同或接近,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激励对象离职后仍持有相关激励份额的,是否符合前期协议约定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请核查并说明公司产品研发及经营等活动是否需要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监管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六、请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据招股书,维眸生物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聚焦眼科领域的生物科技企业,致力于成为创新眼科疗法研发与商业化领域的全球领军企业。依托在眼科疾病小分子药物发现、高端制剂开发及转化医学研究领域的专业技术积淀,公司正打造具备竞争力且差异化的产品管线,覆盖眼表、眼底存在重大未满足临床需求的各类眼科适应症。

据港交所2月13日披露,维眸生物向港交所主板递交上市申请书,中金公司为其独家保荐人。

财务数据显示,2024年及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其他收入及收益分别为857.2万元、344.4万元,年度╱期间亏损分别为2.02亿元、1.31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产生负债净额并录得经营现金净流出,负债净额分别为5.31亿元、6.63亿元,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分别为1.21亿元、6570万元。公司坦言,报告期内主要通过股权融资、银行借款以及运营产生的现金来满足营运资金要求,负债净额状况可令其面临流动资金短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开支分别为1.28亿元、6517.8万元。投入高额的研发开支,公司的核心产品却尚未商业生产。其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补助,报告期内分别录得政府补助570万元、270万元。

维眸生物坦言,随着推进商业化,公司预计开支将大幅增长。即使日后可达致盈利,公司亦未必可在往后期间维持盈利。过往的亏损及预计未来的亏损已经并将会继续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审读:汪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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