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条例拟修订,四大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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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条例拟修订,四大新变化

作者 | 第一财经 吴斯旻

作为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重点之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正从地方试点进入全国性修法阶段,超十万亿“沉睡的资金”有望被唤醒。

5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26年7月5日。

此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历经两次修订。针对此次修订,住建部称,旨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

住房公积金长期被定义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聚焦于职工商品住房购买支持,使用用途有限,且惠及群体多为传统单位职工,新市民、青年人、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较难充分融入。在此背景下,大量的资金处于沉默状态。

据住建部去年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到109252.79亿元,同比增长 8.61%。

第一财经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监督和管理”上修改颇多,主要亮点有三:

一是重塑资金使用与金融服务功能,立足政策性住房金融定位,聚焦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的建设与消费支持,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需求的支持力度,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有住房装修、缴纳物业费;二是优化普惠缴存体系,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覆盖从地方试点走向制度保障阶段;三是完善资金运营、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在推动异地互认互贷、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的同时,新增对骗贷的罚则。

加大对住房租赁、维修、管理的建设与消费支持,允许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使用于9种场景。

对比现行管理条例,有三种场景为新增明确:一是在保留支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基础上,明确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场景;二是支持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三是为其他合理、普惠性的住房消费的支付保障留出空间,支持住房公积金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这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的支持链条延伸到购房后的持有环节。”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

他认为,过去,公积金的核心支持场景主要集中在“买”的环节,即购房贷款和购房提取。而此次新增的“支付物业费”等用途,表明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已经从“买房那一刻”拓展到住房消费的“全生命周期”,包括购房前、购房中、购房后的各个环节。

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保障也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第一财经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支付房租”被提升至九大提取情形的第一位,位列支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前。此外,现行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取租赁住房的表述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相比之外,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更加广泛。

近年来,住建部已指导地方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新市民、青年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安居,并印发了《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租房提取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

住建部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2257.44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720.57亿元用于租房,同比分别增长22.28%和33.93%。

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为公租房(廉租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8718.09亿元。提取公租房(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占当年所分配增值收益的76.94%。

同样是出于满足“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的考量,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由支持廉租房拓展至支持公租房及房屋安全管理与体检等方面。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吸纳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自愿缴存

近年来,住建部稳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试点范围,截至2024年末,试点城市累计超过10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24万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或购房。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业界人士看来,优化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覆盖与缴存机制,打破就业身份、用工形式限制,全面吸纳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者、新市民等群体自愿缴存,系“建立与政策性金融属性相匹配的普惠缴存体系”的应有之义。

而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法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由地方性试点阶段走向全国性制度化阶段。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到覆盖人群的拓面,在广东省城乡规划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看来,一方面体现了循序渐进的改革逻辑,另一方面,强化了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

他认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以单位职工为主,同时,住房公积金近年来多次成为“救楼市”的工具,脱离了互助金融、普惠金融的属性。下一步,能否让住房公积金的福利真正惠及到更多人群和更多住房消费范围,进而反过来激励他们自愿缴存,形成资金的正向循环,将会是衡量此次修法效果的关键。

健全资金运用管理的下一步:推动跨地区协同、从严处罚骗贷行为

为完善资金归集、贷款投放、风险防控、保值增值机制,征求意见稿体现出“更严”也“更灵活”的两大修改思路。

所谓“更灵活”,其中之一就体现在破除地域分割、信息壁垒,推进跨区域资金统筹与业务协同上。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随着公积金使用用途拓展,“更灵活”的管理机制也体现为由政府部门出面,建立起事关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纠纷处理的柔性管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新增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住房公积金纠纷化解机制,促进解决单位和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争议等重大问题。

为更好顺应多元化资金提取需求,资金管理同时也将采取“更严”的监管思路。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罚则”一章中主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两大主体,而征求意见稿则额外提出了个人“骗贷”的相关违法处罚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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