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凤凰网财经讯 近期,河南农商银行因涉嫌“骗低保老人贷款”被社会广泛关注。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此前报道称,涉事支行为河南农商行南阳唐河少拜寺镇支行。
据河南南阳市委宣传部近日通报,该案共涉及3人3笔借名贷款,合计79万元,其中1笔20万元为贷户借用低保户名义贷款,均存在贷户涉嫌借名骗取贷款、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对事件中15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注意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案件的核心症结同样与河南农商行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有关。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2026)豫04民终90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史某持存折向法院起诉,称其1999年存入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以下简称汝州支行)93万现金,请求银行支付本金93万元及利息暂计14万余元,但汝州支行称该存折系工作人员张某伪造,拒绝支付。
公开资料显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河南省农信社,于2025年2月改制后更名。
据悉,该案一审法院此前已裁定驳回史某起诉。史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平顶山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这是因为该案中河南农商银行前员工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以其持有的活期储蓄存折向法院起诉,称其本人于1999年分四笔共计存入汝州支行93万元现金,该存折加盖有汝州支行业务专用章和工作人员张某的个人印章。汝州支行辩称,该存折系工作人员张某个人伪造存折,史某与汝州支行之间没有发生实际的存储业务,提供了同时期的日结单等,并申请张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张某出庭明确表示,史某持有的该存折是张某个人向案外人余某出具的虚假存折,存折上的93万元并未存入汝州支行某合作社,并称史某对此均知情。综上,本案纠纷中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依照相关规定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史某的起诉。
对于一审结果,史某并不认可,随即提起上诉。他提出,即便经办员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该犯罪行为与双方是否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对民事纠纷进行实体审理。史某还提出,证人张某早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曾因收款不入账400万元被判刑,涉案时间段与自己存款时间高度重合,自己的存款也应该包含在该笔涉案资金中。此外,史某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一审法院调阅卷宗,查清张某收款不入账的账款明细,以确定该项民事诉讼是否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但一审法院未予调查。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张某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史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史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专业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裁定书驳回的是“起诉”而非“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法院并非对史某的主张作出了实体上的对错认定,而是在程序上认为本案应先经由刑事程序查明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