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官网披露了一则关于天弘基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天弘基金违法事实为“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据券商中国记者翻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其中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据了解,QDII境外投资情况的年度报送涉及复杂的跨机构、跨时区数据协同。公募基金需整合境内外投资及财务数据,与境外托管行进行清算对账,并依赖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最终的年度审计报告。若在跨境沟通、估值核对或外部审计环节出现进度延期,极易导致错过每年4月底的法定报送期限。
华南某公募人士分析天弘基金案例时指出,监管导向与行业警示4万元的罚款处于法定30万元以下处罚区间的低位,表明该违规大概率属于操作性失误,不涉及主观恶意隐瞒或实质性资金违规。
“但这亦反映出近年来监管层对金融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要求趋于严苛。公募行业在拓展QDII等跨境业务的同时,其合规日历的刚性执行与精细化管理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前述人士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天弘这类情况并非孤例,去年7月份,宏利基金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受到了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行政处罚,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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