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几天,奥精医疗(688613.SH)有两位名叫崔菡、胡刚的股东掏出一份议案,要免掉公司董事黄晚兰的职务。
黄晚兰今年都83岁了,但在股市,八十多正是闯的年纪,老太太不仅当着奥精医疗的董事长,也是公司创始人之一。
可要把老太太拉下马的不是别人,正是自家的亲女儿、女婿。说是要罢免老妈的董事,但摆明了就是要拆了董事长的台子。
一场母慈子孝、家和万事兴的戏码又一次在咱大A上演,看得大伙儿都审美疲劳了。
奥精医疗号称是人工骨修复材料龙头,2021年上市之初,崔福斋、黄晚兰老两口和女婿胡刚三人同为公司实控人。
崔福斋当过清华大学材料学院的教授,拿过国家级奖章,是生物材料领域的权威。女儿和女婿也都是名校毕业,学历叠得跟Buff似的。
虽是标准的家族企业,但胜在家里人技术过硬,一家四口各司其职,各守一方。
变故出现在去年6月,当时奥精医疗公告,老爷子崔福斋因病撒手人寰,名下500多万股遗产平分给老伴儿跟女儿,两人各继承了252.48万股。
这一下,奥精医疗的实控人格局,就从“黄晚兰、崔福斋、胡刚”三方,变成了“黄晚兰、崔菡、胡刚”三方。
这种组合方式,说白了就是要回答好:
究竟“你俩是一家人”,还是“我俩是一家人”?
后面的结果大家也看到了,老爷子刚走一年,股权落定不到一个月,奥精医疗就上演了女儿和女婿联手“逼宫”的戏码:
亲手给老太太送上孝心大礼包、暖心组合拳。
你们公司不是专门做骨头修复的吗?怎么砸起自家骨肉这么利索啊?
有些组织的骨架子看着结实,其实靠的就是那一两根主心骨。
去年老爷子去世不到半年,奥精医疗开股东会搞董事会换届,结果从上市之初就担任董事长的女婿胡刚,连个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都没捞到。
不仅丢掉董事长的职位,连带自己还被董事会扫地出门。
斯基看了下当时的公告,开大会搞换届,时任董事长胡刚甚至都没有出席,半数董事选出了老太太来当主持人,她也顺利当选新一届董事长。
在咱们这儿,很多时候缺席就是一种表态,表态又是另一种姿态。
对熟悉历史的人来说,这是一出再熟悉不过的戏码了:
太后临朝,庙堂分崩,两边下注,各自拥立。
老太太能走程序被推上去,其实就是股东阵营大分裂的信号,也是家族凝聚力溃散的征兆。
大半年后,女儿女婿的“逼宫”虽迟但到,紧随其后的还有第二份提案,要在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再把女婿选回董事。
先免妈、再上位,两口子摆明了是要造亲妈的反,夺董事会的权,一套连招熟练得像“野蛮人”。
只不过奥精医疗的这场罢免大戏,还留了个更戏剧化的伏笔。
据媒体报道,胡刚、崔福斋、黄晚兰、银河九天等方曾在2017年签了份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中步调一致。
协议还特别强调,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按照黄晚兰的意向进行表决。
这份“听妈妈的话”的协议被设计出来,本意是来防止家族内斗的,唯一的漏洞是,之前没把女儿框进去。
这场联手罢免能发起,摆明了是不想再“听妈妈的话”了。
但假如老太太不同意“自己罢免自己”,那压力就来到在协议上签字的女婿这边了:
如果我投票罢免你,就违反了一致协议;我如果投票支持你,自己老婆那边就没法交代了。
不管后续老太太会不会被免职,奥精医疗实控人的矛盾、控股家族的分裂,都已经是摆在台面上的事情了。
说到一致行动协议,咱们没少在招股书里看到,约好了大家团结一心、步调一致,听着就提气。
这玩意儿看起来像一道制度防火墙,但究竟能不能防火,关键还得看火是从哪边烧起来的。
2023年的时候,毕得医药(688073.SH)闹了一出“龙凤斗”,公司实控人姐姐戴岚,和董事长弟弟戴龙,因为解聘一名高管有了分歧。
即便姐弟俩签有一致行动协议在前,还约定按姐姐的意见办,但最终公司还是按弟弟的意思,发布了解聘公告。
事后董事长弟弟也表示,是自己独立判断,考虑到公司利益,才没有执行《一致行动协议》,并愿意承担违反协议的后果。
这话听上去就很像古代大儒的经典话术:
履约守诺这种小仁小义何足为论,公司健康、股民福祉方为大仁大义。
今年4月的时候,*ST新动力(300152.SZ)公告了股东南昌达亿、天津腾宇和方海云被监管立案调查的消息。
三个月前,这家公司刚闹出了公告“胡言乱语”和投票表决“又同意、又反对”等闹剧。
事后调查发现,三个股东在2024年结成同盟,约定有分歧,按天津腾宇的意思办。
协议一签就是三年,明确约定“各方不得解除协议”。
结果一年不到,三家就把协议给扔到一边了,天津腾宇、方海云把自己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南昌达亿,期限一年半,让其自行投票,不必过问。
几个月光景,你们能商量出两份前后矛盾的“打架”协议,都是上市公司股东,签个约还没斯基跟人表白来得严肃。
结果就是,今年1月的股东会上,南昌达亿按委托协议投了三张赞成票出去。天津腾宇和方海云在网络投票系统,自己投了反对票出去。
我上午同意,下午反对;现实同意,网上反对;我委托人代表我同意,不见得我本人就不会反对。
其实看了这些案例,大伙儿也应该清楚有些一致行动协议的分量了。
按照专家说法,《一致行动协议》属于合同法层面,上市公司治理属于公司法层面。
两条线双轨并行,对外当好“定心丸”,对内当好“稳定剂”;平时没事儿叫“治理亮点”,出了事也不过“合同纠纷”。
但很多时候,协议约束不住的人,其他章程也够呛。
直系亲属都团结不到一起,还怎么能团结大多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