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起,医药反腐的穿透式监管将再加码——商业贿赂被明确列入“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
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相较于2021年版,新修订版《办法》加大对商业贿赂等“内卷”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以进一步发挥信用监管在综合治理“内卷式”竞争过程中重要作用。
根据办法,商业贿赂、组织虚假交易,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均属于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若实施这些行为,且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在业界人士看来,相较于一次性的行政罚款,失信记录公示期长达五年之后,惩戒效力更强。
列入名单后,《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措施将全面生效:行政许可和资质审批受阻,参与招投标均可能受限;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飞行检查频次大幅提升;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便利尽失;荣誉称号评选资格被剥夺。
市场监管总局是“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的14个成员单位之一。
该联席工作机制日前发布的《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也着重强调了医药购销中异常高价和异常低价的治理。
其中,多项年度医药反腐纠风重点工作均与市场监管有关:加强药品耗材价格治理,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严格查处医药流通领域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药品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招投标中应标方租借证照、虚假交易、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推动治理医疗设备等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汪世忠7月初在总结2026年上半年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时也着重提到,该局上半年开展反垄断执法护企专项行动,保持医药、公用事业等领域执法高压态势。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除了单部门执法趋严和失信惩戒加码,更大的威慑力来自于公共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办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除了市监系统,国家医保局也在持续收紧信用评价体系,将行贿、不正当定价、扰乱集采秩序等纳入失信清单,并对失信企业实施跨省份、跨部门的信用评价联动。以7月初该局通报的最新一起虚开发票案为例,涉案药企被顶格评为“特别严重失信”,涉案药品遭全国性撤网,在案发省份,该药企的其余药品也清出采购平台。
今年部际联席工作机制首次启动了涉税违法专项行动,业界认为,前述类型案件的查处频次会有所提高。除了医保和市监的信用惩戒,税务稽查一旦坐实药企违法事实,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并直接导致纳税信用降级,继而触发连锁反应,使企业在发票领用、资质审核、融资授信、政策享受等环节处处受限。
此外,由于上一年审计暴露出部分药企虚增成本,套取资金用于“带金销售”等问题,审计署今年也提出,会研究制定对药企“反向开票”、大额取现的有效制约措施,同时建立“带金销售”、串通骗保黑名单制度,依法取消不法药企供货资格。联合惩戒再落重要一子。
“当前的执法逻辑已显现出清晰的闭环特征: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一线查办职责,审计、卫健等部门负责线索挖掘和移交,涉嫌犯罪的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大健康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围对第一财经表示,这种联动机制不仅实现了行刑衔接,更依托多部门专业力量的叠加效应,提升了查办案件的穿透性,推高企业违法失信代价。
在他看来,更为关键的是,当市场监管、税务、医保三端信用记录被打通,违规药企面临的已非单一维度的罚单和信用降级,而可能是足以撼动其经营根基的危机。目前,这样一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协同监管网正在织密。
《办法》也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