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三类受托加工商业合理性、账务处理及转经销模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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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三类受托加工商业合理性、账务处理及转经销模式影响

【问询】(三)结合产品类型、产能利用率、客户需求等,分析受托加工的合理性;受托加工模式下成本归集、收入确认的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受托加工业务模式调整为采购经销模式的原因以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回复】1、受托加工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受托加工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注:2022年和2023年,公司存在接受持有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企业委托,以自有的原材料加工制剂后,委托方再委托发行人将产品出售给发行人的下属公司的情形(以下简称“特殊受托加工”),在财务核算时公司作为自产产品核算,上表中不包含特殊受托加工数量。

报告期内,公司的受托加工业务主要包括受托加工后再采购(即特殊受托加工)、受托分装后再采购(以下简称“特殊受托分装”)和普通受托加工三种模式。

特殊受托分装模式是指发行人接受持证厂家委托,将持证厂家提供的大包装成品制剂进行分装,再由持证厂家将分装后的小包装成品销售给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最终通过自身销售网络进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特殊受托分装业务模式。对于特殊受托分装模式,公司通过此类受托加工方式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从而提升销售利润,具备商业合理性。

特殊受托加工模式是指发行人接受持证厂家委托进行农药加工,发行人自行采购原材料完成加工,持证厂家委托发行人将加工后的成品出售给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最终通过自身销售网络进行销售。该业务模式下因原材料由发行人提供,依据会计准则按照自产产品披露。出于业务模式和会计核算一致性考虑,2023年发行人已将该类业务模式大部分转换为受托分装模式,2024年发行人不存在该类业务模式。

普通受托加工业务则主要源于客户自身不具备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公司应其要求,在不占用自有产品产能的前提下提供加工服务,该部分业务规模较小。

综上,公司开展受托加工业务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受托加工模式下成本归集、收入确认的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根据客户订单需求,由排产部门创建生产订单。在受托加工模式下,成本归集方式与自产产品模式一致,均以生产订单作为最小核算单元进行成本核算。委托方提供关键原材料或全部原材料,公司核算的成本主要包括除关键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成本、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收入确认方法方面,公司根据合同或订单约定完成相关加工劳务,于产品交付给客户并经其签收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综上,公司在受托加工模式下采用的成本归集和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将受托加工业务模式调整为采购经销模式的原因以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1)将受托加工业务模式调整为采购经销模式的原因

2017年7月1日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允许农药制剂进行委托加工与分装,规定受托方需要取得涵盖该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方需要取得对应制剂的农药登记证,此举有助于推动农药产业资源共享、鼓励新农药创制研发。按照《农药制剂委托加工与分装行为规范》,委托加工农药制剂既可以由委托人提供原材料,也可以由受托人提供原材料,同时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经营受托加工的产品。

2022年度,发行人作为受托人接受持有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企业委托,以自有的原材料加工制剂后,委托方再委托发行人将产品出售给发行人的下属公司,从合并报表的实质上该类产品原材料、加工费均由发行人自身提供,由此发行人作为自产产品披露。2022年度发行人特殊受托加工产品销售收入共计13,819.19万元。出于业务模式和会计核算一致性考虑,从2023年起公司将特殊受托加工产品调整为采购经销产品,导致2023年经销产品金额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2)将受托加工业务模式调整为采购经销模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将特殊受托加工业务模式调整为采购经销模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022年度,公司以特殊受托加工业务模式加工的相关产品实现销售数量为2,086.79吨,产生的销售收入为13,819.19万元,销售毛利4,889.29万元,毛利率为35.38%。2023年,公司将特殊受托加工业务模式调整为采购经销模式,相关产品实现销售数量为2,820.27吨,产生的销售收入为13,945.56万元,销售毛利5,213.01万元,毛利率为37.38%。模式调整后,受公司营销推广能力提高的影响,销售数量提高了35.15%,但因农药原药价格降低导致单价下降,相关产品销售收入保持稳定,与公司整体变动趋势一致。

2023年与2022年相比,因成本下降的幅度超过了产品售价下降的幅度,模式调整相关产品销售毛利增加了323.72万元,毛利率增加了2个百分点,销售毛利及毛利率均略有增长。以合并口径计算,2023年与2022年相比,公司扣除药肥后的农药制剂业务整体毛利率提高了2.68个百分点,同期,模式调整相关产品毛利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毛利率增幅略低于公司整体的毛利率增幅,具有合理性。

公司从供应商处采购经销产品后销售,因供应商会赚取一定的利润,导致相似产品经销产品毛利率会低于自产产品毛利率。农药制剂产品具有品规多及销售结构差异各不相同的特点,公司所销售的除药肥外的自产农药制剂中,单一有效成分的灭生性除草剂销售占比较高,2023年占比为25.05%,该类产品毛利率在农药制剂中最低,2023年毛利率为16.48%,而经销产品中单一有效成分的灭生性除草剂产品占比为2.03%,受此影响,公司农药制剂产品的总体毛利率略低于模式调整部分相关产品的毛利率,具有合理性。经销产品是公司为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针对公司暂未拥有登记证但是市场具有需求的产品,发行人采购经销产品后向市场出售,是公司主流产品的补充。国内农药制剂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品同质化严重,相同及类似农药制剂登记证多,大多数企业欠缺产品推广能力,公司存在较多的采购选择权及议价能力,因此将受托加工业务模式调整为采购经销模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整体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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