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馥莉上诉申请再次被驳回,不得动用18亿美元资产,须付25万港元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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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馥莉上诉申请再次被驳回,不得动用18亿美元资产,须付25万港元讼费

7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香港高等法院当天就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家族遗产纠纷案作出最新裁决,驳回被告方宗馥莉(第一被告)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的上诉许可申请,维持原审法官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资产保全及披露命令。法庭同时下令宗馥莉方支付原告方25万港元的讼费。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院曾公布娃哈哈遗产继承案的聆讯结果:宗馥莉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有结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否则不得从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香港汇丰银行账户提取款项或账户任何资产。与此同时,宗馥莉需披露该汇丰账户的最新余额、资产去向及收支完整账目。若在2024年2月2日或之后,户口内的资产转至第三方的,被告(即宗馥莉方)亦需交代相关资料。

此次判决结果显示,截至2024年5月31日,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持有的该汇丰银行账户净资产值约18亿美元,而宗馥莉自2024年2月2日起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及董事。

在香港高院公布娃哈哈遗产继承案的聆讯结果后,2025年8月15日,宗馥莉方申请上诉许可;2025年9月1日,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提交反对书面陈词;2025年9月8日,宗馥莉方则继续提交答辩书。

彼时,宗馥莉方在上诉许可申请中罗列了五项理由。然而,本次香港高院的判词却提到,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均不具备合理胜诉可能性;同时,即便本案上诉依法无需上诉许可,法庭亦不会批准被告延期提起上诉的申请。

这意味着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旗下涉及约18亿美元的汇丰银行账户资产保全禁令持续生效,宗馥莉被禁止从中提取或抵押账户资产,保全效力维持至杭州中院相关诉讼最终处置完毕,或香港法院另行作出变更、解除保全命令为止。

宗馥莉,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具体来看,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及香港高院的驳斥要点如下:

理由一:宗馥莉方主张,原告方应适用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该禁令是普通法下的一种资产冻结令,旨在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以逃避判决执行)的严格标准,需证明存在“资产流失的真实风险”,而原审法官未作此要求。

高院驳斥:上诉庭指出,本案申请的并非玛瑞瓦禁令,而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下的资产保全令,两者法律标准不同。资产保全令旨在为域外法院最终可能作出的强制履行令保全相关资产,无需额外满足玛瑞瓦禁令的全部门槛。

理由二:宗馥莉方主张,原告方应优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而非直接来香港申请。

高院驳斥:原审法官已充分考虑双方专家证据及原告方未在内地申请保全的解释,该评估并无明显错误,不构成可上诉的理由。

理由三:宗馥莉方主张,案涉文件并未在双方之间创设信托及信义关系。

高院驳斥:案涉多份文件是否构成信托及信义关系属于“严肃争议”,应由审判庭最终裁定,不能在现阶段下定论。

理由四:宗馥莉方主张,原审法官仅认定存在“一定风险”而非“真实风险”,不应据此作出保全令。

高院驳斥:资产保全令仅要求存在“保全标的财产的必要性”。原审法官基于案涉金额高达18亿美元及宗馥莉方未提供相反证据,认定损害赔偿不足以作为充分救济,属合理裁量。

理由五:宗馥莉方主张,披露命令涵盖历史交易信息,范围过宽,且与杭州诉讼的实体请求重叠。

高院驳斥:披露命令仅为辅助保全令有效执行,而非就案件实体作出裁决。由于保全令本身已明确涵盖2024年2月2日之后被转移资产的替代或可追溯收益,要求披露同期交易记录对确保令状效力实属必要。

综上,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认定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均不具合理胜诉可能性,故驳回上诉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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