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6年7月24日) :新增27家
2026年7月24日晚,中国证监会更新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6年7月24日),共270家企业备案中。
其中,赴港上市219家,赴美上市50家,赴马上市1家。
上周新增27家企业备案,依次为:质肽生物、Lupeng Pharmaceutical(麓鹏制药)、优艾智合、大北斗科技、和林微纳、格林美、博瑞生物、高能时代、景泽生物、铂科电子、宏和科技、CSW(达峰园艺)、基流科技、阿维塔科技、COREE(科郦)、森亿智慧、Yangtuo Holdings(海拍客)、宏芯宇、道通科技、Holyfire Holdings(圣火控股)、微康益生菌、芯德半导体、曦华科技、主线科技、Axbio International(安序源)、金龙电机、君赛生物,均为赴港上市备案。

需要补充材料企业
证监会还对4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1、阿麦斯(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
(1)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
(2)你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3)请就你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你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及是否公允,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
(1)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
(2)你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3)你公司境外募投项目履行境外投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进展情况。
四、请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2、无限现实(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一、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的合规性,请说明
(1)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履行外汇登记、对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
(2)发行人控制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是否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3)无限上海收购优奈柯恩的原因,以及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4)拆除VIE架构过程中,深圳太若投资人股东减资、转股,请说明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情况,减资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
(5)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过程符合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税务管理等监管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二、有关股本情况,请说明
(1)2026年3月发行人向QUARTZ SCENE发行股份,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最近12个月新增股东要求进行核查说明;
(2)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入股价格的公允性,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股权激励,请说明
(1)按照《监管指引第2号》说明离职人员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况;
(2)就股权激励对价公允性、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关于境内运营实体,请说明
(1)优奈柯恩等主要境内运营实体涉及的诉讼案件是否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者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2)闪耀无锡因申报税号不符被海关部门调查,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3)请就主要境内运营实体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
五、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备案材料及招股说明书的发行数量上限应保持一致,如存在不一致情形的,请提供修改后的备案报告或招股说明书,如涉及招股说明书调增本次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请一并更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3、质肽生物(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一、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要求,进一步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补充说明张旭家与翟鹏、张媛媛及Ning Wu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仅认定张旭家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请说明:
(1)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合理性,不同股东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2)就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超过5%的应当按照5%以上股东穿透核查。
四、请说明你公司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你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五、请说明:
(1)你公司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并结合专利使用情况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版)说明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等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
(2)你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研发生产是否涉及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六、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七、请说明你公司境外子公司的业务内容,设立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4、石大胜华(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已建、在建及此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管控过剩产能,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请结合偿债能力等情况,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发行人股份质押、借款、担保是否可能导致重大权属纠纷,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募投项目详细情况及履行境外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所涉及全部未决诉讼、仲裁具体情况,相关情形是否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相关情形是否充分披露。
五、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具体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请同步提供当地安全主管部门事故认定及处罚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