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上研究了一下那个离岸信托的事情。对绝大部分中产其实没啥影响。
如果连海外账户都没有,就不用看了;有境外账户的富裕中产,信托新规没有直接影响,但境外所得申报值得检查;使用离岸公司、家族信托和代持架构的高净值家庭,则需要全面重算。
所以主要看两点:
1)有没有境外账户?没有的话,跟你无关;
2)这个境外账户最终登记在谁名下?是本人、普通金融产品,还是自己控制的公司或信托?如果是后者,都要依法纳税。
举个例子哈——
Y先生原来以500万元取得一家公司的股权。股权升值到5000万元后,如果继续由本人持有,账面增值暂不纳税;出售时,才对4500万元的增值纳税。
过去,一些人把股权装入离岸信托,并以“没有收到对价、收益尚未分配”为由递延申报——这也是一个常见的灰色地带,提供了一种避税或者递延纳税的机制。
现在,新规把这个灰色地带给堵死啦:装入信托本身即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此后,信托收益无论是否分配,也要按年归属于居民个人申报。
这个事对从事家族财富管理、承销境外上市、减持等各类股权业务的券商,以及很多准备上市的企业家,确实影响比较大。
首先,它触及的是券商最赚钱的客户。能设立离岸信托的,往往是上市公司实控人、拟上市企业创始人和高净值家庭。这些客户同时贡献IPO、股权质押、大宗交易、减持、海外证券账户和家族财富管理等收入。新规之下,客户所有的历史架构都要重新计算成本。
第二,它会改变企业家上市前后的操作方式。原来有一种方式是,创始人在公司估值较低时搭设BVI—开曼—信托结构,上市以后,分红、减持收益留在境外。现在,股权只要装入信托,本身就可能触发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存续期收益即使不分配,也要按年纳税——所以,后续的各种股权设计、上市前重组、老股减持和家族传承方案,都得重新思考。
所以,投行现在也有点挠头。新规涉及之前几年的业务,现在这些数据都得重新翻出来。更重要的是,如果原来投行出售的服务中包含“避税结构”,那现在这个结构失效了——很多业务线都需要重新梳理、重新定价。
哦,有人问,这个会不会让资金回流A股。
这……都哪儿跟哪儿呢。想多了。
(文章节选自观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