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对于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记录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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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对于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记录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2025 年发行人收入同比增长 43.95%,归母扣非后净利润同比增长67.59%,主要系报告期内产能扩大。发行人业绩增长速度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数。

(2)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客户数量分别为236家、131家、218家,发行人在下游部分客户同类产品采购供应商中的比重较高。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账后确认收入的客户主要为两家贸易商,对账确认收入占比分别为 9.10%、8.09%、5.55%,报告期各期末贸易商客户已销售仍未结算金额分别为29.94万元、94.78万元、162.41 万元;部分客户通过通讯软件或邮件与发行人进行对账;签收后确认收入的主要客户合同中仍约定对账流程。

请发行人:①说明以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主要客户合同中仍约定对账流程的原因,对账时点与签收时点的顺序关系,对账的具体形式、内容。相关产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是否为实际入库或完成对账时点,是否存在确认收入时点不准确等情形。结合追觅马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国梦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合同约定说明商品签收后是否存在验收环节、商品控制权是否在签收后转移,以及其他签收后确认收入的客户是否存在签收后验收、对账等环节,签收确认收入时点准确性。

②说明对账后确认收入的方式中异地仓库的管理模式,发出商品的管理机制及保管、灭失等风险承担机制,领用对账时的内部控制程序;部分产品贸易商客户已销售仍未对账的原因及合理性,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通过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的金额及比例,是否存在对账内容、时点、意见不明确等情形、是否保留书面对账单;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未签字盖章的签收单或对账单,相关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完整,结合发行人内部制度、销售循环的关键内控节点,说明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执行有效。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范围、程序、依据及结论。

(2)说明对于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记录的核查程序及结论,说明如何确认客户回复方身份及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对账客户身份或金额不符、长期未对账等异常情况。

(3)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2-18 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要求,说明各主体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包括往来类型、金额、往来背景、资金去向、核查依据等。

回复

(一)说明以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主要客户合同中仍约定对账流程的原因,对账时点与签收时点的顺序关系,对账的具体形式、内容。相关产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是否为实际入库或完成对账时点,是否存在确认收入时点不准确等情形。结合追觅马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国梦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合同约定说明商品签收后是否存在验收环节、商品控制权是否在签收后转移, 以及其他签收后确认收入的客户是否存在签收后验收、对账等环节,签收确认收入时点准确性。

1、说明以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主要客户合同中仍约定对账流程的原因,对账时点与签收时点的顺序关系,对账的具体形式、内容。相关产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是否为实际入库或完成对账时点,是否存在确认收入时点不准确等情形。

报告期内,以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主要客户仍约定对账流程,主要系基于双方的商业惯例和结算需求,目的在于按月核对已交付货物的数量和金额,作为双方结算货款以及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依据。实际操作上,公司通过定期与客户沟通、对账等方式,也有助于强化应收账款的管理

公司业务流程实行先签收、后对账模式。产品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并完成现场清点后,由客户指定收货人签署送货单据;后续通常双方按固定周期(一般为月度),结合货物签收情况开展集中对账工作。公司主要通过SRM系统、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多种渠道开展对账工作。其中,以通讯软件对账的客户,均会回传加盖印章的对账单予以确认;以邮件对账的客户通常使用对公邮件。对账的内容通常包括有:销售给客户的单据编号、对账期间、送货日期、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初余额、本期收款金额、本期送货金额和期末余额等信息。

对于此部分客户,合同通常约定签收后产品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客户。对账仅为事后结算程序,不改变控制权已在签收时转移的事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货物签收后客户取得产品的控制权,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准则规定,不存在确认收入时点不准确的情形。

市场案例中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同时与客户约定对账流程,相关案例具体如下:

综上所述,以签收确认收入的客户控制权转移时点为签收时点,主要基于商业惯例和结算要求约定对账流程,对账流程不影响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公司收入时点不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2、结合追觅马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国梦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合同约定

说明商品签收后是否存在验收环节、商品控制权是否在签收后转移,以及其他签收后确认收入的客户是否存在签收后验收、对账等环节,签收确认收入时点准确性。

报告期内,追觅马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国梦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约定验收环节,主要系客户内部管理要求、行业通行商业惯例及双方权利义务清晰界定的综合安排。公司标准合同约定不涉及验收条款,但部分销售合同应客户要求,采用客户制式合同模板,其中涉及“验收”条款相关表述的具体含义:

(1)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存在现场清点验收的条款,客户对公司交付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包装清点验收,并在进行此等外观验收后签收。

(2)因这些客户在产品批量生产前已经过尺寸公差、噪音等级、和客户产品其他组件的配合程度、使用寿命、对特定工况的适应能力等性能测试和可靠性测试送样程序,双方系在样品质量确认开始批量供货签订合同,该合同中的“验收”条款,旨在为客户提供一种质量保障途径,以保障客户退换货等保护性权利的实现,而非客户接受货物或履行付款义务的前置条件。因此,存在“验收”表述的条款约定的销售合同,通常约定商品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风险自签收后转移客户,公司在将货物发给客户或客户指定地点,获得客户签收单,商品控制权转移已转移,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主要客户验收约定及对账情况如下:

公司收入确认方式的选择基于业务实质及合同约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比对,同行业公司在类似业务中不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产品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并由客户签收后,产品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客户在送货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即是对产品控制权转移的确认,公司客户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下游客户在初步验收和后续产品使用过程中均无实质性验收环节,故未向公司提供相关验收单或验收凭据,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发生退换货的比例较低,因此根据签收送货单确认收入与公司实际经验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公司定期对账系保证数据准确性、客户及时回款的措施,非收入确认方法,不影响公司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公司将获得客户签收的送货单作为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具有准确性。

(二)说明对账后确认收入的方式中异地仓库的管理模式,发出商品的管理机制及保管、灭失等风险承担机制,领用对账时的内部控制程序;部分产品贸易商客户已销售仍未对账的原因及合理性,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说明对账后确认收入的方式中异地仓库的管理模式,发出商品的管理机制及保管、灭失等风险承担机制,领用对账时的内部控制程序

在对账后确认收入的模式下,“异地仓库”实际上是指客户在交货现场核对无误后,专门为铁近科技产品设置的暂存区域。在该区域内,客户会对产品进行数量核对、名称核对、状态整理,以及首次采购品类的形式抽检和市场初步考察,包括下游客户的需求验证以及产品性能的测试。这部分发出商品的管理及风险承担,公司发货并由客户签收后,货物暂存于客户指定区域,对于已送达客户暂存区域但尚未完成对账确认的存货,物理上由客户负责日常场地管理与保管。在客户完成相关核对与整理工作后,按月及时向公司提供《对账单》;

《对账单》经双方盖章确认后,视为客户接受了全部已对账的产品,此时相关产品的所有权、灭失的风险和因转让取得收益的权利即转移给客户。此外,公司定期获取终端客户销售及库存明细,并结合现场实地盘点,对客户实际存货数量与公司账面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账实相符。

公司每月根据到货签收情况进行对账,客户实际领用行为对公司收入确认不产生影响,故公司的销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关于领用业务环节的具体条款。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标准化的发货、签收、对账全流程内部控制体系。具体程序为:客户下达订单后,公司按单备货并满足发货条件后向客户发货;客户在产品到货后完成货物签收;公司按月度根据货物的实际签收情况与客户完成对账。整体发货、签收、对账流程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2、部分产品贸易商客户已销售仍未对账的原因及合理性,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针对珠三角区域海量的中小微电机及散热厂商的碎片化需求,公司依托具备区域”批发商”属性的优质贸易商进行高效覆盖,鸿鑫辉、客户A29两家贸易商在珠三角工业电器/医疗器械领域深耕多年所积累的精准终端渠道资源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拓展珠三角市场。

为支持贸易商高效开展区域市场拓展,公司允许其在收货后设置专门的暂存区域,用于产品数量核对、型号整理、状态确认及市场初步测试。基于日常批量运营操作的便利性,双方约定采用按月统一对账结算的方式,对账周期总体固定且具有一贯性。因此,在约定的月度对账节点到来前,贸易商虽可能已完成终端产品销售,但尚未与公司完成周期性的对账结算,从而形成已销售未结算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末,主要贸易商客户已销售但仍未结算的金额分别为29.94万元、94.78万元及162.41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11%、0.33%和 0.40%,占比较低。该结算安排系双方基于实际运营需求、货品整理耗时及推广效率协商确定,具备充分的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刻意调整结算进度的行为。

对于上述两家贸易商客户,公司以客户对账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比分析如下:

经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步骤,该业务模式已清晰识别合同与单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明确反映产品及单价,且以对账确认作为履约义务完成和控制权转移的标志,各步骤逻辑符合准则规定。

市场案例中按照对账确认收入的公司如下:

公司按对账确认收入,与市场中相关案例的保持一致,且市场案例亦存在已销售未对账结算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对部分贸易商客户以对账单确认收入的处理方式,具备明确的合同依据,对账周期具有一贯性,严格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商品控制权转移的判定逻辑,收入确认时点合理、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通过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的金额及比例,是否存在对账内容、时点、意见不明确等情形、是否保留书面对账单;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未签字盖章的签收单或对账单,相关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完整,结合发行人内部制度、销售循环的关键内控节点,说明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执行有效。

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通过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的金额及比例,是否存在对账内容、时点、意见不明确等情形、是否保留书面对账单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对账方式主要包括客户供应链系统、通讯软件及邮件,公司前十大客户通过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的金额及比例如下:

报告期内,上述通过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均为根据合同约定“每月定期对账”,对账周期固定,具有一贯性。对账的内容通常包括有:销售给客户的单据编号、对账期间、送货日期、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初余额、本期收款金额、本期送货金额和期末余额等信息。针对通过通讯软件开展对账的客户,销售部门按月推送对账单,待客户确认并加盖公章回传后,由销售部移交至财务部完成复核及归档工作;针对邮件对账客户,通常由客户对公邮件按月发送对账单由公司确认,销售部门确认后,将对账单及邮件确认记录一并移交财务部,由财务开展复核并归档。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客户对账管理制度,不存在对账内容、时点、意见不明确等情形,并保留了对账单及对账确认记录交由财务部归档保管。

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未签字盖章的签收单或对账单,相关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完整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已对产品发货、签收、对账流程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建立了标准化的发货、签收、对账全流程内控体系,在日常经营中,客户下达订单后公司按订单组织备货并发货,客户在产品到货后需由指定收货人在收货单据上完成签收,公司按月度根据货物的实际签收情况与客户完成对账,核对无误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收入确认依据的相关签收单或对账单均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及内部流程流转,签字盖章手续规范完备。

具体而言,以签收确认收入的业务,均已经客户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签收单为依据,不存在未签字且未盖章情形;以对账确认收入的业务,均以经客户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为依据,不存在未盖章情形,两类收入确认方式下的确认依据均完整有效

对于境内收入,公司以客户签收或双方对账确认作为商品控制权转移的关键节点,收入确认依据链条涵盖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客户签收单、月度对账单及增值税发票等核心原始凭证。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检查主要销售合同,识别合同各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履约义务以及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时点,评价认为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单据相互交叉印证,能够充分、完整地支撑收入确认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3、结合发行人内部制度、销售循环的关键内控节点,说明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执行有效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销售循环覆盖订单签署、发货审批、物流交付、客户签收、月度对账、开票结算、账款催收等关键节点。具体控制点如下:

客户信用审批与调整:销售部与财务部协同开展客户资信评估,客户档案及信用期报内审部及管理层审批,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与不当定价。

合同与订单签署:公司销售主要基于年度框架合同下的客户采购订单模式,根据框架合同下的客户采购订单安排生产及发货。报告期内,销售经理完成初步复核后,合同提交法务部审核,最终由总经理复核并签署。

发货控制与签收:公司销售基于框架合同下的客户采购订单安排生产及发货,以系统审核通过的《发货通知单》为唯一发货依据,销售内勤主管负责核对订单与客户清单,防范舞弊风险,仓储人员严格依据已审核发货通知单下推生成《销售出库单》并发货,公司随货附带送货通知单,经物流送达客户单位,客户签收确认后,物流回传签收凭证至公司销售内勤。

收入确认与对账:境内以客户签收/对账单、境外以报关提单作为控制权转移及收入确认凭据。财务部门每月将签收单/对账单与销售数据核对后入账,建立常态化月度对账机制。

账款回收与催收:应收会计每月更新应收账款明细表,并督促催收工作,每月定期编制账龄分析表。对长期逾期款项,其回收情况与业务员销售提成挂钩,同时配套实施清收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实际业务中得到一贯、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收入确认依据完整,相关签收单或对账单均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及内部流程流转,签字或盖章手续规范完备。发行人已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执行有效。

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范围、程序、依据及结论。(2)说明对于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记录的核查程序及结论,说明如何确认客户回复方身份及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对账客户身份或金额不符、长期未对账等异常情况。(3)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2-18 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要求,说明各主体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包括往来类型、金额、往来背景、资金去向、核查依据等。

(一)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范围、程序、依据及结论

1、核查范围、程序及依据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明细表、销售成本明细表、新增订单等资料,按主要产品类别复核收入、成本、产量、销量、产销率及订单变动情况,分析2025年度业绩增长与产能爬坡、产销情况及订单增长的匹配性。获取并复核发行人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订单台账及收入实现情况,比较报告期内主要产品订单金额、收入金额及复合增长率,核查新增订单、期末在手订单与销售收入增长趋势是否一致,分析发行人收入增长是否具有订单支撑;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明细表,核查报告期内设备投入、产能扩张与主要产品产量、销量及营业收入增长之间的匹配关系,分析产能提升对业绩增长的支撑作用;

(3)查阅美蓓亚三美(NMB)、人本股份、国机精工、苏轴股份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比较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营业收入、净利润、业务结构、产品类型、机器设备投入等方面的差异,分析发行人收入及利润增速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4)查阅赛迪顾问、未来智库、中商产业研究院、中汽协会、MIR DATABANK、万联证券研究所、光大证券研究所、招商证券研究所等第三方机构或公开资料,了解微型轴承行业及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工业装备与机器人零部件、汽车制造等主要下游领域的市场规模、供需变化及发展趋势,并复核发行人市场占有率测算依据及计算过程;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按客户、产品型号及应用领域划分的销售收入明细,结合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物流单据、签收/对账资料、销售发票及回款记录,对主要产品、主要客户及主要应用领域收入变动情况进行核查,分析主要产品及主要领域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6)访谈发行人管理层、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开拓方式、主要客户合作背景、客户需求变化、供货份额变化、产能分配原则、产品认证及导入周期、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原因,以及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工业装备与机器人零部件、汽车制造等领域收入变化的业务背景;

了解发行人主要新客户取得方式及开拓过程、开发新客户的优劣以及新客户的储备等情况;了解发行人对账后确认收入的方式中异地仓库的管理模式,发出商品的管理机制、保管和灭失等风险承担机制等情况;结合销售合同约定分析发行人已对账确认收入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7)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确认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采购产品类型、采购金额及变动原因、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比例、终端销售或下游需求情况、客户经营情况、未来采购预计及合作稳定性,分析发行人销售增长与客户需求及经营情况的匹配性;与追觅智能及中驱电机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份额、定价公允性、终端销售等情况,对销售的真实性、定价公允性进行核查;

(8)获取发行人 2026 年一季度及 2026 年 1-5 月销售收入明细、主要客户销售明细、新增订单及在手订单台账、产能爬坡资料等,结合期后主要客户经营状况、预计采购占比、下游行业供需变化及在手订单可执行性,分析发行人期后业绩增长原因及业绩增长可持续性;

(9)获取主要客户销售合同,逐条核对关于发货、签收、验收、对账、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等条款的具体约定,判断控制权转移时点;对于以签收确认收入的客户,针对存在验收条款的客户我们向其获取了确认函客户签收后不会对产品采取实质性验收程序也不会出具验收单据,并结合同行业公司对比分析以签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10)统计报告期内各主要客户的对账方式(客户供应链系统/通讯软件/邮件),核实对账记录的可追溯性和留痕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签字盖章的签收单或对账单,评估其对收入确认依据完整性的影响;

(11)了解并评价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设计,对关键控制节点(订单审批、发货审批、签收确认、对账审核、收入确认、开票审批)执行控制测试,验证内控运行的有效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2025 年度业绩增长,主要系公司所在特微型轴承市场规模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同时下游高景气度领域的存量客户持续放量以及优质新客户成功导入,最终导致公司各主要产品产销量和收入呈现较大幅度增长趋势所致。

(2)发行人收入、利润增速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公司新增订单及在手订单快速增长、产能扩张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可比程度有限所致。

(3)公司营业收入增长速度高于行业整体规模增速,主要系公司所处下游领域既包括智能家居、消费电子等整体增速相对平稳的成熟市场,同时公司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在新兴领域进行布局,具备以技术驱动实现多场景渗透的业务基础所致。

(4)公司报告期各期收入持续增长及主要产品收入持续增长,主要系报告期内产能持续扩张,同时公司各主要产品对应的主要客户采购规模由于客户自身经营规模扩大、公司供货份额提升等原因总体呈上升趋势,且其他中小客户亦存在较为旺盛的采购需求所致。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领域收入变动,主要系部分主要客户采购规模增加、公司对下游重点领域的市场拓展及下游市场规模的变化所致。

(5)发行人具有持续获客能力,不存在客户拓展受限的情形;发行人对追觅智能、中驱电机等主要客户销售占客户同类采购比例较高具备合理性,销售具有真实性、公允性和稳定性。

(6)公司2026 年一季度业绩增长主要系公司产能持续扩张及下游客户需求快速增长所致。

(7)公司业绩增长具有可持续,同时针对潜在风险,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补充披露了相关风险。

(8)以签收时点确认收入的主要客户,其合同中约定的对账流程属于结算核对程序,对账发生在签收之后,不影响控制权转移时点。相关产品控制权在签收时即转移,不存在在实际入库或完成对账时点才转移的情形,不存在确认收入时点不准确的情形。追觅马达科技、同一控制下客户B1等客户的验收条款均不构成实质性验收环节,商品控制权在签收后转移,签收确认收入时点准确。

(9)发行人对于对账后确认收入的方式中异地仓库的管理模式、及发出商品的管理机制有效实施,不存在重大风险;客户领用行为不影响收入确认原则;部分产品贸易商客户已销售仍未对账的原因合理,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0)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通常通过对账系统、通讯软件或邮件方式进行对账,对账内容、时点明确,保持定期对账的频率,不存在对账内容、时点、意见不明确的情形。公司建立了标准化的发货、签收、对账全流程内控体系,签收单及对账单总体完整,收入确认依据充分,相关内控措施执行有效。

(二)说明对于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记录的核查程序及结论,说明如何确认客户回复方身份及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对账客户身份或金额不符、长期未对账等异常情况。

1、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通讯软件或邮件与客户进行对账的完整记录,包括对账单发送记录、客户确认回复记录等,核对对账单内容与公司销售明细表、出库单、送货单等原始单据的一致性;

(2)对于通讯软件对账,抽样检查报告期内与联系人的沟通聊天记录,结合聊天记录的业务连续性及沟通内容,验证联系人身份的真实性,针对使用企业微信对账的客户,获取其企业微信企业标识截图,以核实对方账户的企业认证信息;获取对账单发起记录及经客户盖章回传的对账单记录,核实双方确认的对账金额是否一致

(3)对于邮件对账,抽样检查发行人发送邮件及客户回复邮件所使用的邮箱地址,确认是否与客户集团域名一致的工作邮箱;若不一致,需获取并检查本年度该邮箱与发行人的任意其他业务往来邮件,以佐证邮箱实际使用主体的业务关联性;检查邮件正文或附件中客户确认的对账金额与发行人账面记录进行比对,识别是否存在金额不符的异常情况;

(4)了解发行人与各客户约定的对账频率及实际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未对账的异常情形;

(5)对于通过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的客户,我们抽样检查了收入确认依据签收单或经盖章的对账单,并执行函证和走访程序,结合客户回款确定交易的真实性。

2、核查结论

1、通过通讯软件或邮件进行对账的客户回复方身份经核实均为客户单位人员,对账联系人身份真实有效;

2、通讯软件或邮件对账记录中的交易金额、产品信息等与公司销售明细表、出库单、签收单及期后回款情况一致,对账内容真实、准确;

3、经核对,未发现对账客户身份不符或对账金额与账面金额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发行人与客户通常按月度进行对账,对账周期保持一贯性,不存在长期未对账的异常情况。

(三)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2-18 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要求,说明各主体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包括往来类型、金额、往来背景、资金去向、核查依据等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之“2-18 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了《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及报告》,核查过程、核查依据以及核查意见等情况详见《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及报告》。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完整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主要法人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成年子女、报告期内历任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与成年子女、财务人员、采购部门负责人、主要销售人员及发行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中的完整交易流水。经核查,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主要系公司生产销售所产生的必要收支等,均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不存在无业务背景的异常资金往来;发行人与董监高、实控人、关键人员等之间大额资金系工资、报销、分红等常规往来;发行人及关联主体、董监高、关键人员不存在体外循环形成销售回款、关联方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