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晟科技赴港上市进行时,收证监会七项补充材料要求,股东关联、股权激励等受关注

格林晟科技赴港上市进行时,收证监会七项补充材料要求,股东关联、股权激励等受关注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6年8月17日——2026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共对3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

其中,要求格林晟科技补充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等事项。

具体来看:

一、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超过5%的应当按照5%以上股东穿透核查。

二、说明公司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说明特殊股东权利安排的完整具体内容、终止条款的具体情况及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所有股东达成一致意见,有无纠纷以及是否构成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四、说明:(1)公司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并结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版)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等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2)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述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模式,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3)备案材料中公司市场份额约为全球总营收的9.8%的计算依据,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的行业地位及相关依据。

五、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国有股东,如是,说明履行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的情况。

六、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七、说明:(1)募集资金用于扩大建造或收购生产运营基地的具体项目情况、项目所在国别地区等,是否涉及境外投资,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及依据。(2)逐项列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境内外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及比例,并说明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履行情况,如在履行相关程序过程中请出具募集资金全部调回境内的承诺。

据港交所5月15日披露,深圳市格林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港交所主板提交上市申请书,南华融资有限公司为其独家保荐人。

根据招股书,格林晟是全球锂离子电池中段智能装备行业的领先市场参与者之一,专注于新能源电池行业的叠片技术及设备研发及制造,特别是为中国及海外各国锂离子电池生产商提供服务。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以2025财年收入计算,格林晟在全球锂离子电池切叠机提供商中排名第二,市场份额约为全球总收入的9.8%;在全球锂离子电池中段智能装备提供商中排名第四,市场份额约为全球总收入的5.7%。

2023年~2025年,格林晟营收分别为11.65亿元、11.55亿元、12.21亿元;毛利分别为1.76亿元、2亿元、2.08亿元;年内利润分别为-1684万元、1757万元、4824万元。

格林晟执行董事分别为鲁树立、骆承华、李亚军、陈海兵,非执行董事分别为莫洪军、陈凌珊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陈宣统、赖向东、余爱水。

目前,鲁树立持股为41.17%,SGI LLP持股为4.73%,SKCM LLP持股为0.57%,上海赛领持股为14.71%,合计持股为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