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太电子IPO:口头确认能否满足科创板专利归属审核?
最近,华太电子带着一份科创板首轮问询回复,引发了不小的关注。这家做射频大功率芯片的公司,前身由中科院苏州纳米所研究员张耀辉和赵一兵于2010年联合设立,张耀辉本人从2006年到2021年一直在纳米所任职,做过系统集成部主任、研究员。
公司2026年5月申报科创板IPO,8月28日披露首轮问询回复,核心争议点指向一个说法——“相关投资、兼职已获中科院纳米所同意”。
这个判断有一定道理。中科院体系的科研人员出来创业,在硬科技领域并不少见,近年从国仪量子到羲禾科技,院所背景的IPO项目屡见不鲜。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中科院的人能不能出来创业”——《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写了,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获得合法收入。这个“同意”如果真实存在,程序上似乎就说得通。
但如果你继续往下看,会发现这件事远不止“口头点个头”这么简单。
口头确认,挡不住离职一年内的法定推定
华太电子在回复中披露的依据,是“对中科院苏州纳米所时任所领导的访谈”,确认张耀辉、赵一兵等共10名纳米所相关人员投资、兼职已取得同意。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细节:公司并未披露任何书面审批文件,没有正式同意函,也没有对应每个人员的逐项审批记录。
口头确认的效力,在专利法面前根本不够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一个硬性规定:员工退休、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直接认定为职务发明。
这条规定没有给“口头同意”留任何例外空间——离职一年内的相关发明,法律直接推定归原单位所有,哪怕发明人已经出来创业、哪怕原单位领导口头表示“没问题”。
华太电子恰好踩在了这条线上。公司确认,张耀辉、赵一兵、马文珍、彭虎4人存在于中科院纳米所任职期间或离职一年内作为华太电子名下专利发明人的情形,但公司主张这些专利不属职务成果。
问题在于,公司披露的只是结论,没有披露这些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发明人在纳米所本职工作的差异说明,也没有证明未利用纳米所物质技术条件的证据,更没有纳米所对相关专利无权属争议的书面确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多个典型案例中给出了清晰的裁判逻辑。在美题隆公司诉吉新公司一案中,法院认定,离职员工在一年内作出与原单位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相关性”的发明,即使具体技术方案与原单位技术存在差异,仍应认定为职务发明。
在另一案中,法院进一步指出,当发明创造涉及多个发明人、其中既有离职员工又有非员工时,需要综合考量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传承性等因素,但不能简单以“技术方案有差异”就排除职务发明认定。
华太电子的回复,恰恰回避了这些核心比对。
单一口头访谈,扛不起科创板的确权要求
这还不是最关键的一层。整件事的底层逻辑是:科创板审核真正要的不是“有人说了可以”,而是“权属确实清晰”。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写得清清楚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这不是一句可以拿口头访谈应付过去的软性要求,而是硬性发行条件——如果核心专利的权属存在争议,上市本身就可能被卡住。
实际操作中,交易所对这类问题的态度,从来不是看有没有一份“同意函”。羲禾科技更典型,实控人武爱民在中科院任职期间创业,交易所问询直指在职期间的履职边界、利益冲突和代持还原的合理性,公司在申报后才于2026年1月完成中科院研究员职务的卸任。
华太电子目前披露的证据,离这个标准还差得太远。一份口头访谈结论,既没有书面审批支撑,也没有专利权属的差异论证,更没有纳米所对专利无争议的书面确认——在科创板审核的实操尺度下,这就像一个学生交作业时只写了答案,没有解题过程。
交易所不会因为你写了“结论正确”就放过你,它要的是你证明这个结论经得起推敲。
更深一层看,华太电子这件事涉及的不仅是合规程序的瑕疵,还有利益链条的透明度问题。
实控人张耀辉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71.65%的表决权,而同为纳米所出身的老同事圈层,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前顾问宋贺伦的妻子张丽霞甚至在公司无任何任职的情况下,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2.06%。

华太电子招股书载列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信息
这种“老同事圈层隐身持股”的结构,叠加专利权属的模糊地带,让整个合规闭环的构建难度倍增——不是程序上补一份文件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从权属、利益关联、信息披露三个维度同时完成交叉验证。
华太电子的问询回复,目前只完成了第一步的口头确认。剩下的两步——专利与本职工作的差异论证、纳米所的书面无争议确认——才是决定这个合规疑点能否真正闭环的关键。在没有这些证据之前,单凭一份口头访谈,扛不起科创板的确权门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