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业增值税有三大变化:餐饮服务可抵税

文旅业增值税有三大变化:餐饮服务可抵税

今年起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实施,文旅行业迎来三大增值税政策变化,合规操作可以少缴增值税。

第一个变化是旅行社购进餐饮等服务可以抵税。

在今年之前,增值税相关法规明确,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像旅行社给客户采购的餐饮服务等进项税额,不能用来抵税。

但是,今年起施行的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调整,即纳税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多位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这意味着若不是直接用于消费的这一进项税额,而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应税交易相关的餐饮服务等进项税额可以抵税。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表示,旅行社采购团餐,是将餐饮服务整合至旅游产品中对外销售,简单来说,不是自己吃,也不是请客,属于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因此,这类购进业务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个变化是景区免费开放日等门票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

以前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需视同销售服务,并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纳增值税。但增值税法不再提及“视同销售”这一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视同应税交易”。

曲君宇解释道,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表述优化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了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列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也就是说,这些活动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上述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第三个变化是游览场所内配套项目需按文化服务申报纳税。

一些旅游景区中有索道、摆渡车、观光电瓶车、游船等服务,相关收入申报时,有的企业可能按交通运输服务申报,也可能按旅游服务申报。

而今年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游览场所内运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项目取得的收入,统一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标准方面,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同时可享受阶段性优惠,在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当然,除了上述三大变化外,文旅企业也需要关注其他相关增值税政策。比如旅游服务依然可以享受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但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比如差额征税与进项抵扣不能重复享受等。

曲君宇提醒,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门票免税范围,仅限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也就是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他建议,景区运营企业尽快检查自身的政策适用情况,对以往可能存在的申报错误主动进行更正。对于兼营不同活动的景区,应分别核算各类收入,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政策适用错误。

曲君宇表示,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政策施行后,涉及文旅行业的计税口径、抵扣规则、免税范围等均有不同程度调整。企业应及时更新政策认知,特别是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调整等基础性变化。建议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对团餐采购、差额征税、门票免税等特殊业务实行分账核算、留存备查资料,并准确区分不同业务场景税务处理规则,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