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发布!强化机构全过程监管

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发布!强化机构全过程监管

9月11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监管的主要制度规则,强化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引导期货公司聚焦主业,错位发展。

证监会表示,《办法》和《实施公告》的发布,对于强化期货公司监督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行为、防范期货公司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业务分类和准入更加明确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内容。

其中,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两类,基础类业务包括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交易类业务包括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

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办法》要求,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此外,期货公司还应当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实施方案和业务管理制度、诚信记录、高管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条件。

《办法》加强了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理。要求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一是强化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送义务,原则上凡是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均应当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以提高期货公司股权透明度,实现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二是明确期货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禁止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挪用、侵占期货公司或者其客户的资产等违法行为,并设定行政法律责任。三是对于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行为,依法大幅提高行政法律责任。

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办法》完善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等。

《办法》强化公司治理规范,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完善首席风险官任职、履职要求,要求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

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首席风险官可以兼任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部门的负责人,但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完善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规范方面,《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与投资有关的集中度管理、流动性管理等风险管理机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其他风险较高、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但设立子公司等情形除外。

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方面,《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关联交易认定、发起、定价、决策、披露、审计和问责等内容。

期货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具有商业合理性,并遵循合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办法》加强了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理。明确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大事项的备案管理,强化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以及层级限制,要求期货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无关的活动。规定了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符合具备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等要求。

同时,强化期货公司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控义务,《办法》要求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当覆盖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加强期货公司业务监管

《办法》以专节的形式系统规定期货公司经营各类业务的基础规范,完善期货公司展业的行为准则,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恪守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公平对待客户,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细化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统一客户资产保护、营销、禁止性行为等共性要求。

在既有的资产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办法》对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作了特别规定。如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实施公告》则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以及相关业务过渡安排等做出了规定。

此次规则修订增加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如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记者了解到,这些业务开展涉及交易系统的适应性调整,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期货监控中心等尽快调整系统,确保业务及时落地。

另外,证监会还将抓紧修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同时,将指导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做好相关自律规则的“立、改、废、释”等工作。

责编:梁秋燕

校对:李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