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管新规来了
证监会9月1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
强化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化股东的说明、报告等义务,提升期货公司股权透明度;
完善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等;
严格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加强备案管理;
健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完善一般业务规范,健全境内期货经纪、期货做市交易和期货资产管理等主要业务规范;
全面加强监管执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等。
完善期货公司设立变更、
业务准入等的规范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共85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
修订后的《办法》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是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
二是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
此外,期货公司还应当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实施方案和业务管理制度、诚信记录、高管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条件。
强化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修订后的《办法》强化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一是明确股东的出资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主要股东、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的条件等。
二是强化股东的说明、报告等义务。要求股东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等;规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临时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同一主体对期货公司“一参一控”的要求。
四是规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行为,设定行为“禁区”。
严格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
修订后的《办法》严格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
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监管。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等的备案规定,明确分支机构的持续经营要求。
二是加强子公司监管。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遵循的规范,并明确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实施备案管理。
完善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修订后的《办法》强化公司治理规范,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完善首席风险官任职、履职要求,要求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要求公司有效识别、计量、控制各类风险,完善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健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
修订后的《办法》健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
一是完善一般业务规范,明确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健全利益冲突处理、客户资产保护、信息技术管理、业务营销、客户回访等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等。
二是健全期货经纪业务规则,包括强化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管理等。其中,对于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后,中国证监会将指导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结合相关情况组织实施。
三是新增专节规范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规定做市业务的管理机制、业务隔离要求、报价规范、决策留痕等。
四是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挂牌期货公司的监管做了衔接安排等。
为做好修订后《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证监会同步制定了《实施公告》,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以及相关业务过渡安排等做出了规定。
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为了保证《办法》落地实施,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派出机构对《办法》进行多场次培训,并对行业关心和各方关注的制度安排进行解读。
《办法》增加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如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据悉,这些业务开展涉及交易系统的适应性调整,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期货监控中心等尽快调整系统,确保业务及时落地。
《办法》公布后,证监会将抓紧修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同时,将指导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做好相关自律规则的“立、改、废、释”等工作。此外,证监会期货监管司正在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条件,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