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程新材审议通过H股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案 适配港股上市监管要求
9月15日,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50)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议案。
据了解,彤程新材当前正推进H股股票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相关工作,本次修订是基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为匹配本次发行上市目标,结合相关监管机构(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建议作出的针对性调整,除本次涉及的条款外,《公司章程(草案)》其余内容均保持不变,修订后的版本将在公司H股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正式挂牌上市当日起生效。
本次具体修订的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H股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公司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H股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公司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包括在股东会上发言及投票)(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包括在股东会上发言及投票)(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代表无须 |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