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421,公司及董事长,被提起公诉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波长光电及相关责任人被提起公诉。
波长光电(301421)10月8日晚公告,公司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
此前,波长光电曾于2026年6月18日从公司董事长黄胜弟处获悉,上海海关缉私局对其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黄胜弟取保候审,期限从2026年6月17日起算。
波长光电彼时表示,黄胜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朱敏系夫妻关系。经公司自查,除黄胜弟外,公司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收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关于本案的书面涉案材料。
目前,黄胜弟能够正常履职。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该涉案事项与公司伪报货物材质出口部分产品有关,此类业务占公司年度营业收入比例较为有限,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预计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暂未获悉本案件具体涉案金额及案件材料,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据波长光电10月8日晚最新公告,经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上海海关缉私局以被告单位波长光电、被告人黄胜弟、吴红霞、朱静婷、齐文青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送起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光学镜片)数额达2010.85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于2023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未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光学镜片)数额达20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本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波长光电表示,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责编:陈丽湘
校对:彭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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