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等9单位长期拖欠物业费,官方回应
近日,广西扶绥县空港大厦项目部张贴的一纸催缴公告引发公众关注。公告显示,包括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扶绥县水利局在内的9家单位长期拖欠物业费、电梯费及水电能源费,累计欠费超过4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住房城乡建设局正是物业行业的主管部门。就此,中国新闻周刊致电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现在正在积极处置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随后,中国新闻周刊致电扶绥县水利局了解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事情已经解决了。”她说,“我们已经和财政部门对接好了,这两天就缴清。”
扶绥县财政局相关人员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目前已经在走流程,大概10月底会将所有欠缴费用缴清。

扶绥县县城风光。图/图虫创意
据悉,绥县空港大厦此前发布的催缴公告显示,大厦主楼、副楼多家入驻单位长期拖欠物业费、电梯费、水电能源费等费用,物业方面多次催告仍未结清,持续的欠费问题已导致物业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按时缴纳水电能源费用,同时出现员工工资无法及时足额发放的情况。
公告披露的欠费清单显示,此次欠费款项以物业费占比最高,电梯费、水电费次之。欠费时间跨度较长,最早一笔欠费始于2019年4月1日,多数单位欠费起始时间为2025年;截至2026年7月底,前述九家单位累计欠费总额达415919.11元。
北京联慧(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一益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行政机关入驻商业楼宇并与物业服务人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时,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受民法典及合同约束。行政机关作为物业服务接受方,负有足额支付物业费、公摊水电等相关费用的合同义务,其行政主体身份不能成为免除民事合同付款义务的理由。若持续拖欠相关费用,即构成合同违约。物业服务人可依法开展书面催告等维权。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及相应违约损失。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孙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第六十九条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强化预算管理,预防和清理拖欠账款。
“住建部门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更应当重视自身履约行为。主管部门要求市场主体遵守规则,自己也应当遵守同样的规则。监管的公信力,不仅来自管理别人的权力,也来自约束自己的行动。”他说。
孙慎认为,对于拖欠时间较长的款项,还应查清究竟是费用争议、预算安排问题,还是责任衔接不畅。“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在日常履约中能否及时支付每一笔有依据的费用。政府信用既体现在大项目、大承诺中,也体现在对一家企业、一笔普通账款的态度上。”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马亮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相关单位拖欠物业费,不仅影响相关企业经营,也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地方营商环境。他说:“如此长时间拖欠物业费,过去物业公司为什么要不回来,是否有常态化渠道解决类似问题,也需要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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