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来了,事关养老,国家发布新规

红利来了,事关养老,国家发布新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分类施策、统筹兼顾,通过清晰界定机构范围、分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强化政策集成和支持保障,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对优质普惠供给的牵引撬动作用。

三大核心内容

清晰界定各类型养老机构范围

兜底保障型机构,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

普惠支持型机构,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其他养老机构为完全市场型机构。

分级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方式

对兜底保障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或给予相关补助,切实发挥保基本、兜底线、稳民生的基础作用。

对普惠支持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机构可设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以引导或实行政府指导价,让政府投入的政策红利真正传导到群众。

对完全市场型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对医养结合服务允许根据成本增加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调动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积极性。

对社区养老服务,全托床位在10张以上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的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

对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借鉴部分地方的有益经验做法,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明确上门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为服务机构自行定价提供指引。

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

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所有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总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建立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注重价格政策与其他各项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共同支持相关养老服务模式发展。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

《指导意见》有哪些政策设计?

《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范围——

鼓励各类型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指导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积极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提供普惠服务;

鼓励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提供普惠服务,并结合地方实际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鼓励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新设立举办的养老机构扩大普惠服务。

引导各类支持政策向普惠支持型机构集中倾斜。加大对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等支持力度,推动将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费明硕表示,这次政策完善将普惠养老作为着力点,推动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提质扩面。国家将加大对普惠养老的支持力度,把养老机构的成本降下来、质量提上去,价格部门依据降低后的成本定价,把政策红利传导到群众,助力想要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住得上、住得起、住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