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士特与绿控传动纠纷最新进展: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法士特与绿控传动纠纷最新进展: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2026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662535 号)。

决定宣告专利号为202222710430.5、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新能源矿卡八挡变速器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被宣告无效的这件专利,申请于2022年10月,授权公告于2023年1月,是一件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决定书,合议组的核心裁判逻辑在于创造性评判:以证据9(一份2020年公开的新能源汽车六挡变速器专利申请)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之区别在于“三中间轴组件环布”的布置形式以及八挡结构的具体齿轮排布;但这些区别或者被证据6(多档位混合动力变速总成)给出的“输出齿固连结合齿”技术启示所覆盖,或者属于变速器领域的常规设计调整。合议组进一步援引证据1(八挡双输入变速箱专利),认定“将三套中间轴相对输出轴圆周均匀布置”已给出明确的技术教导。

审查机关并不认为这件专利所主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组合具有实质性的跨越。

这意味着绿控传动在该型矿卡八挡变速器上的排他性权利屏障被从根本上移除——竞争对手在同一技术路线上的仿制或改进,将不再面临该专利的侵权风险。

那么,争议是如何产生的?

我们回顾下过程,公开资料显示:

2024年,法士特通过售后反馈获悉绿控传动J8S260A变速器总成在维修中,被发现内部存在印有法士特商标的零件,且总成结构与法士特8DS260A产品高度相似;随后,法士特自行采购4台绿控传动产品拆解比对。8DS260A产品2017年量产。

2026年1月,法士特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绿控传动,认为其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6年3月,法士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抄袭我公司控股企业产品的情况说明》。

2026年5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诉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正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6)陕01知民初175号。)

据公开消息,法士特8DS260A和绿控传动J8S260A两款产品从一挡到八挡及倒挡的速比序列完全一致,49种以上零部件的尺寸、结构、材料成分高度吻合;绿控传动产品内部的二轴、缓速器拨叉等零件上直接带有法士特商标,零件编号位置存在人为打磨痕迹,材料成分检测结果与法士特产品一致。

绿控传动表示,包括J8S260A在内的主营产品均为自主研发成果,拥有完整自主知识产权。截至2026年4月下旬,绿控传动未收到相关诉讼通知或败诉判决,事件未对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针对零件标识问题,绿控传动解释为供应商管理漏洞,并已终止涉事供应商合作。

那么,事件为何受到关注?

这起争议发生在绿控传动IPO推进期间。绿控传动于2026年8月20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301655。

法士特与绿控传动的纠纷,既涉及产品技术来源、专利有效性,也涉及市场竞争秩序。

提及市场竞争,2025年中国新能源重卡销量达23.10万辆,渗透率接近29%。新能源矿卡作为其中单车价值量最高、技术门槛最陡的细分场景,自然成为入局企业正面交锋的阵地,尤其是传统变速器巨头和电驱新势力的市场争夺。

本次专利纠纷事件中,法士特发起的5件专利无效宣告中,其余4件的审查结果尚待观察;西安中院的不正当竞争案仍在审理之中。

从行业角度看,事件具有一定的行业警示意义。

比如,一、专利质量比数量更重要。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周期相对较短,但其稳定性仍需经受无效宣告程序检验。二、研发边界需要更清晰。行业通用技术、合理借鉴与涉嫌复制之间,应有可追溯的研发记录和证据支撑。三、知识产权争议应回归法律程序。

目前,绿控传动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但双方关于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仍需等待法院审理结果。

专利无效、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属于不同法律问题,最终事实和责任仍需以判决为准。

对于行业从业者而言,这类争议也提醒企业应加强研发过程管理、专利布局质量和供应链合规审查。

原创不易,创新不易,得有敬畏。

(感谢您的耐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