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特光电完成北交所上市后注册资本增至7066.67万元 拟修订公司章程适配上市后运营

宇特光电完成北交所上市后注册资本增至7066.67万元 拟修订公司章程适配上市后运营

2026年10月29日,北交所上市企业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157,证券简称:宇特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结合近期公开发行上市的实际进展,拟变更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告显示,宇特光电已于2026年10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本次上市环节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66.6667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先的5300.00万元变更为7066.6667万元,公司类型同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总股本也从5300.00万股扩容至7066.6667万股。本次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1223号)审验确认。

宇特光电方面表示,本次章程修订是基于公司完成公开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修订完成后的公司章程名称正式定为《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再标注“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字样。本次修订未涉及公司注册地址变更,除公告列明的调整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

本次拟调整的公司章程具体条款对照情况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208007890725883。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万股(含本数, 且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于 202 年 月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208007890725883。 公司于2026 年8 月6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766.6667 万股, 于 2026 年10 月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300.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066.6667 万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每股面值1 元。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 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 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 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 转让。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 1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其 中 1 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并 可实行差额选举。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公司有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 1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其 中 1 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并 可实行差额选举。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公司有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宇特光电同时提示,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的最终内容以登记机关备案结果为准,公司已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