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微纳完成H股上市后适用章程草案修订 适配香港无纸证券监管规则要求

和林微纳完成H股上市后适用章程草案修订 适配香港无纸证券监管规则要求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661,证券简称:和林微纳)于2026年10月3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已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正式完成对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配套《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是在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推进,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规则将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当日正式生效。

据了解,和林微纳此前已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H股上市相关章程及议事规则的修订框架方案,同时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可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上市实际进展对草案内容进行动态调整。本次董事会层面的修订,正是严格对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场)规则》(第571AS章)等香港本地证券监管规定,结合公司H股发行筹备的实际需求作出的针对性调整。

本次《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核心围绕适配香港无纸证券市场制度展开,覆盖章程制定依据、股份形式、存管安排、转让规则、股东名册管理、股东大会召开形式、股东身份核验、文件送达、术语释义等多个核心条款,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 范运作》《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 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法例第571 章) (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场)规则》(香港法例第571AS 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包 括无纸形式,或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 除《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场)规则》另有允许或 规定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 “香港证监会”)豁免外:(一)自H 股成为参与证 券之日(包括该日)起,公司不会就任何该等H 股 发行任何股票证书(为免生疑,包括在参与日期后将 有关H 股的发行、配发、转让、转易、合并或拆细登 记在H 股持有人登记册的情况);(二)参与日期或 之后发行的任何H 股,均以无纸形式发行,公司不 会就其发出任何所有权文书(包括股票证书);及 (三)公司H 股不会仅因处于纸质形式或无纸形式 而构成不同类别的股份。 凡H 股持有人登记册上记载的任何H 股持有人,或任何要求公司将其名称记入H 股持有人登记册的人 士,若对其名下以无纸形式登记的H 股的登记记录 提出异议或发现错误,该持有人或人士可向公司及 公司委任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更正该登记记 录。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 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 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 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 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采取境外存股证、订明证券(定义见证券及期货 (无纸证券市场)规则)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公 司须委任符合适用法律、无纸证券市场制度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核准证券登记机 构,就公司发行的H 股在香港存置并维护H 股持有 人登记册,并提供及营运符合无纸证券市场制度要 求的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统。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H 股的 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 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 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 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 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 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 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 址。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转 让。所有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 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 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 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或依据适用要 求以电子方式作出。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 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二十九条对于以《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场) 规则》下的指明请求方式申请的无纸H 股转让,董 事会有权依据该等规则及本公司核准证券登记机构 的运作规则,拒绝登记不符合程序要求的转让申请。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H 股股东名 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 香港《公司条例》等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去实物化记录或其他凭据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就H 股而言,股东名册与H 股持有人登记 册具有同等含义),H 股持有人登记册正本的存放地 为香港,供H 股持有人查阅,任何H 股持有人可按 照无纸证券市场制度查阅及复印H 股持有人登记册 中的记录,并可按照无纸证券市场制度要求获提供 有关记录的副本。公司可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等适 用法律法规及公司H 股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暂停办理H 股持有人登记手续;为免生疑,在H 股为参与证券期间,董事会暂停办理H 股转让登记 的权力须受《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场)规则》的 规限。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凡H 股以无纸形式发行或经去实物化处理的,该H 股应于H 股持有人登记册记录为以无纸形式持有; 就成为参与证券的H 股而言:(一)H 股持有人登记 册须按照《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场)规则》保存 及更新,并须载有该等规则要求记载的事项;(二) 除依照无纸证券市场制度的规定外,不得修改或移 除该记录;(三)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H 股持 有人登记册中反映任何持有人的股份以无纸形式持 有的记项,即为该持有人对该等股份的所有权证明; (四)H 股持有人登记册中涉及持有人或其无纸形式 持仓的记录如有变更,公司应促使核准证券登记机 构按照无纸证券市场制度及《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操 守准则》向该持有人发出通知。 任何登记在H 股持有人登记册上的H 股持有人或者 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H 股持有人登记 册上的人,如果其H 股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 就该股份按照当时适用的《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 场)规则》及其他无纸化证券市场制度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 所地、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或董事会指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 所地、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或董事会指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者现场结合在线 参与的混合形式召开。股东可以以电子方式出席、发 言及投票。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合 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合法授权 人士签署。 第六十八条在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提 下,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 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合法授 权人士签署。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就H 股而言,依据公司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H 股持 有人登记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一百七十九条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就成为参与证券的H 股 而言,但受公司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施加的任何限制 规限:(1)公司向H 股的任何持有人或受让方发送 或提供的任何文件;及(2)H 股的任何持有人或受 让方向公司发送或提供的任何文件,均可通过符合 《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场)规则》的经认证讯息 发送或提供。如按照《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场) 规则》,该经认证讯息可归属于发送或提供该经认证 讯息的人,且接收该经认证讯息的人是该经认证讯 息的收件人,则《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场)规则》 中有关经认证讯息效力的条文适用。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有关监管规则另有明确所指,本章程所称“独立董 事”包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确定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香港上 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有关监管规则另有明确所指,本章程所称“独立董 事”包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确定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香港 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 (五)除本章程另有明确定义外,本章程所称“参与 证券”、“除牌程序”、“指明请求”、“系统成员”、“经 认证讯息”、“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纸质形式”、“无 纸形式”等,具有本条所定义的无纸证券市场制度所 赋予的相应含义。“去实物化”是指将纸质形式转换 为无纸形式。“重新实物化”是指将无纸形式转换为 纸质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 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章 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香港上市规 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不 符时,或本章程未就该等规定所规范的事项作出规 定时,在中国内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 规、规章、《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 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章 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香港上市规 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不 符时,或本章程未就该等规定所规范的事项作出规 定时,在中国内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 规、规章、《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 证券监管规则(包括无纸证券市场制度中属强制性 或属赋权性质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和林微纳同步表示,本次修订还配套调整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相关内容,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保持衔接一致。除上述列明的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保持不变,因条款新增、删减导致的序号变动及交叉引用调整,公司不再单独逐项披露。目前修订后的两份文件全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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