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华特修订H股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 适配香港无纸证券市场监管新规
10月31日,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141)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章程草案将自公司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生效前现行公司章程将继续有效。
本次修订核心是适配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场)规则》以及港交所上市规则中关于无纸证券市场制度的最新监管要求,对原有章程草案中涉及股份形式、股东名册管理、股东权利行使、股东会运作等多个维度的条款进行调整,进一步匹配香港资本市场无纸化证券交易的运行规则,保障H股发行上市后的合规运作。
本次章程修订的具体条款调整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章程。 | |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并可 以采用纸面形式、无纸化形式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
| 时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除非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董 事会有权拒绝办理下列无纸化 H 股股份的转让: (一)该指明请求未按照公司委任的核准证券登 记机构的运作规则发送;或 (二) H 股的转让人、受让人或法定承继人(视情 况而定)并非公司委任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所运 营的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统的系统参与者。 公司对电子系统的任何延误或故障概不负责,除 非该延误或故障是由公司自身过失所致。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证据。 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 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 东登记手续。任何登记在 H 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H 股股东 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 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 H 股股东因遗失股票而申 请补发的,可以依照 H 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 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公司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股票证书及 / 或无纸化记录,或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 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 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 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公司可依照适用的监管规则,就 H 股发行实物股 |
| 就属于参与证券的 H 股而言,股东名册中的登记 记录应具有《无纸证券市场规则》所规定的证据 效力及其他效力。股东名册内有关该等 H 股持有 人的任何记录如有变更,均应按照《无纸证券市 场规则》及《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守则》通知持有 人。 公司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以便其 H 股能以 无纸化形式持有、转让和登记,包括按照无纸证 券市场制度要求落实公司行为电子化处理。 凡 H 股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任何股东,或任何要求 公司将其名称记入 H 股股东名册的人士,若对其 名下以无纸化形式登记的 H 股的电子登记记录提 出异议或发现错误,该股东或人士可向公司及公 司委任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更正该登记记 录。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就无纸化证券的登记记 录申请更正,可依据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本 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规范无纸证券 市场的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其他适用法规处理,但 不得就该等 H 股签发股票证书。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亲自或以电子 方式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
|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查阅、复制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 容及用途,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股东经公司核实 股东身份并按公司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后,根据公 司通知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进行查阅、复制。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查阅、复制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 容及用途,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文件或凭证,股东经公司核 实股东身份并按公司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后,根据 公司通知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进行查阅、复制。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在股东会上发言并在股东会上行使 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人无需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在股东会上发言并在股东会上行使 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电子方式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
| 第六十六条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 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 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 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 第六十六条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 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 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 东有权委任的股东代理人不得多于两人。股东出 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
|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正式委 任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 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正式委 任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 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 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 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 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 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 |
|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会议。 |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在适用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则、规范无纸证券市场的相关监管规则等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以通过认证讯息发出、 变更或撤销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及投票指示。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会议。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 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 市规则》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其 中包括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 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 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 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 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 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H股股东 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 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 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 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 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 采用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 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 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 |
| 讯。 公司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司通讯、公司行动通知 及持股登记变更确认,可以通过经认证讯息作出。 | |
|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 一 )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 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 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 一 )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 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 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 |
杰华特表示,除上述条款调整外,《公司章程(草案)》其余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完整文本已同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便于投资者查阅了解。本次章程修订完成后,将为公司后续H股发行上市及跨境合规运营提供清晰的制度支撑,更好适配香港资本市场的无纸化交易监管体系,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H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