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
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区分设施农业用地方式,并从设施农用地选址、规模、备案、登记、监管等方面完善举措,促进农民群众增产增收,助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通知》同时明确,不得利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别墅、私人会馆、住宅住宿、会议场所等。
《通知》要求区分设施农业用地方式,通过“设施农业使用土地正面清单”实行差异化管理。未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设施农业等按原土地用途管理,无需办理用地手续;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和附属设施等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未纳入“设施农业使用土地正面清单”的设施,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设施农用地监管是农村地区土地用途管制一项重点工作,由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但地上存在建(构)筑物,形态较建设用地接近,加之用地程序简易、用地成本低、监管难,实践中容易产生各类违反“农地农用”原则的现象,前一时期,围绕此类违法违规用地乱象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因此,在《通知》附件中列出“设施农业使用土地负面清单”,明确土地使用红线底线。比如,不得利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别墅、私人会馆、住宅住宿、会议场所,以及其他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不得利用设施农用地建设采土采矿采砂采石设施等。
为了统筹设施农用地选址,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通知》提出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明确设施农用地通则式选址要求,主动引导设施农业特别是规模化养殖业合理布局。设施农用地选址鼓励使用戈壁荒漠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和各类空闲土地,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同时,为了鼓励设施农用地更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通知》对生产设施规模不作限制,对不同类型的附属设施实行用地比例和规模上限控制。
《通知》强调,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并强化监管,将设施农用地备案层级提高到县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在严把备案关的同时,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切实保护权益、便民利民。要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存在纳入“设施农业使用土地负面清单”情形的,注销备案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模块,实施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监管。要积极引导空闲设施农用地再利用,不再使用的要恢复为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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