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亚药业拟变更注册资本至8.92亿元、调整公司类型并全面修订公司章程 相关议案尚待股东会审议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11月6日,创业板上市企业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569,证券简称:联亚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026年11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后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推进落地。
本次系列调整的核心背景,是公司此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流程。根据证监会《关于同意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96号)及深交所相关同意安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合计13373.96万股,每股面值1元。结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发生明确变动:
| 指标 | 变更前数值 | 变更后数值 |
|---|---|---|
| 注册资本 | 75785.75万元 | 89159.71万元 |
| 股本总数 | 75785.76万股 | 89159.71万股 |
与此同时,由于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10月15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正式挂牌交易,公司类型拟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调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最终登记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信息为准。
为匹配上市后的监管要求与公司实际运营情况,联亚药业同步启动对原有上市前章程草案的修订工作,将原《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正式更名为《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交所创业板系列自律监管规则,对数十项条款进行了针对性调整,核心修订内容覆盖上市信息明确、资本数据更新、治理规则优化等多个维度,部分关键修订条目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上 市”)。 | 第三条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33,739,563 股,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上 市”)。 |
|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1,597,091 元。 |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充分利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及良好的投资环境,利用本公司拥有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设备与管理经验生产面向欧美国家一级世界其它国家与地区的药物制剂产品;同时降低成本,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推动中国制药产业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充分利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及良好的投资环境,利用本公司拥有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设备与管理经验生产面向欧美国家以及世界其它国家与地区的药物制剂产品;同时降低成本,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推动中国制药产业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91,597,091 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五十一条中对外担保相关条款:(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第五十一条中对外担保相关条款:(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同时新增条款明确违反担保审批权限的追责机制: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后生效。 |
除上述条款外,本次修订还对章程内其余条款的序号、相互引用条号进行了系统性同步调整,其余原有条款未发生实质性改动。联亚药业董事会同时提请后续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全权办理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调整及章程修订对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全部相关手续,最终办理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正式核准登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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