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最新发布,事关港股通
今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6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6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6年11月修订)
11月6日,据上交所消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香港证券市场自2026年11月16日起实施无纸证券市场制度、预计2027年起半日交易日提供交收服务等安排,调整关于港股通证券派发、半日交易日交收安排等情形的风险提示,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2026年6月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6年修订)》(上证发〔2026〕62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应当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规则,并在其网站予以刊登。
二、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三、对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有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包含修订后必备条款的委托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修改情况向已签署相应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予以提示说明,并留存告知记录。
四、半日交易日提供交收服务正式实施时间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通告为准,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应当提示投资者注意半日交易日不交收。
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修订,自11月16日起施行
11月6日,据深交所消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香港证券市场自2026年11月16日起实施无纸证券市场制度、拟自2027年2月5日起提供半日交易日交收服务等制度安排,调整《必备条款》第三十七条关于港股通证券派发、第十五条半日交易日交收安排等情形的风险揭示。
其中,《必备条款》第十五条相关修订暂不施行,自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供香港市场半日交易日交收服务之日起施行,具体施行时间请各会员单位关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通告,不再另行通知。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对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应当要求其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在投资者签署前,应当给予投资者充分合理的阅读时间。投资者未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买入相关证券的委托。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多渠道、全方位做好风险揭示工作,通过短信、电话或者交易软件登录弹窗等方式,向签署旧版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及时、充分告知相关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并留存记录。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移动终端、投教基地、分支机构等渠道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6年修订)》(深证会〔2026〕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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