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分红争议仲裁结果揭晓

2010年03月29日 14:00金羊网-羊城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韩平报道:上周六晚,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刊登最新公司动态表明,该公司已经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度收益分配争议案的《裁决书》。该份裁决书明确指出,投资者基金资产损失并非由分红而是由于市场波动所造成,因此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裁决书也认为,南方基金存在着违约的情况,因此,南方管理基金多收的部分管理费702.71元,应退回给南稳贰号基金,成为该基金全体持有人的共同资产。

千元成本讨得说法

2009年6月2日,南稳贰号基金的持有人袁近秋就该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红问题,对南方基金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争议标的总额为68628.01元。

对此案,中国贸仲作出的裁决是:(一)南方基金向南稳贰号退还管理费计702.71元;(二)仲裁费为5011元,由申请人承担1002.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4008.8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此裁决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即南方基金)应自裁决作出后的20日内执行完毕。

南方基金新闻发言人表示,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尊重,会执行相关裁决要求。同时也真诚欢迎媒体、公众和南方基金持有人对公司各项业务展开监督,通过建设性的交流沟通机制与合理化建议,共谋共议公司的发展大计。

损失与分红无关

对于申请人提出因公司未实施南稳贰号2007年度分红导致其遭受实际损失的主张,中国贸仲在裁决书中认为:未分红行为不会导致申请人的财产价值遭受任何减损,更不决定基金净值的涨与跌,申请人没有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的赎回权利,而是继续同意或默认被申请人的受托投资活动,申请人就自然应该接受最终的投资结果(或盈或亏),直到赎回其基金份额,这是一个证券类投资的基本常识和道理。

南方基金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贸仲的前述意见准确阐述了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意义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开放式基金分红与否和基金持有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放式基金分红不会造成基金持有人持有资产价值的改变,投资者可通过赎回的方式进行等值的变现,持有人资产价值的改变是市场波动引起的。通俗地说,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就是把投资者的钱从投资者的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而已。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多分红的基金就是好基金,不分红的基金就是“铁公鸡”,因为一旦牛市来临,基金分红反而会让投资者失去赚钱的机会。

虽有违约责任轻微

中国贸仲在《裁决书》中认为:基金2007年度分红无论如何也应该在基金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布之日前进行,或至少在此之前作出分红决定和具体安排。据此,中国贸仲认为南方基金未在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布之前实施2007年度分红构成违约。基于此,裁决南方基金将部分多收的管理费702.71元退还给南稳贰号。令人不解的是,该裁决书没有解释这笔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也未对这笔资金不退还给申请人而是退还给基金作出解释。

而南方基金的公开回应是,对于开放式基金年度分红的具体时间,中国贸仲的意见可能与基金业内实践存在差异,例如,在2008年1-12月份均有基金实施的是2007年度的分红,并且2008年12月份甚至是分红最为集中的月份。但尽管如此,公司充分尊重中国贸仲的意见,并将在以后安排基金年度分红时间时从严要求,采用更加严谨、更加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方式理解契约、执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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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平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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