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社会部门的改革:实现效率与财政平衡
普雷皮克•叶夫根尼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苏维埃经济体系的瓦解,其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正义和客观性的弊病也日益凸显。因此,在90年代,当乌克兰开始对其社保事业提供资金时,拨付的款额大幅增加。在90年代后期,拨向社保的资金总额达到了GDP的40%,几乎相当于国家总支出的三分之二。在这一时期,政府开展了大约60项不同种类的补助项目。实际上,40%的乌克兰公民都得到了中央政府提供的某种形式的补助。
根据乌克兰宪法的规定,公民的社保权利包括在全部、部分、或暂时性地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养家糊口、失业、老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享受福利。这一权利首先是通过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来实现。后者的资金来自于公民、企业、机构、组织以及财政预算。
为了实施宪法中的原则,以及体现乌克兰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这一概念,乌克兰国会通过了一个法律框架,以此在乌克兰引进强制国家社会保险这一制度以及有关的立法原则。后者确定了乌克兰公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险的一般法律、组织和资金运作原则,并具有以下目的:
– 确定社会保险所覆盖的人口类别;
– 确定国家为以下事项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市民养老金权益的保护,以及在永久或暂时失去工作能力、失业、生育、照顾幼儿、家庭成员生病、家庭成员亡故等情况下,政府所应提供的社会服务以及现金补助;
这些项目是通过雇主和雇员所缴纳的费用来筹集资金的(工业事故和职业病保险除外)。每年讨论国家预算时,国会将对缴纳的费率进行确定。每种保险基金都会有独立的制度框架。国会和政府决定一切关键事项,诸如福利水平和缴纳费用的金额。每一基金将由三方的形式进行管理(工会、雇主和国家三方均委派相同数量的代表)。因此,保险基金并不是由国家集中管理的,而是由国家将管理职能下放给各种社会组织。
由于很多原因,大多数的立法标准(尤其是那些与补助金额有关的)尚未落实,而更加大刀阔斧的改革还需实施。因此,为了满足日益增强的改进社保制度的要求,乌克兰政府所采取的首轮改革措施的结果是加重而不是减轻了前苏联社会福利体制所特有的问题。此外,社会保险制度不能确保乌克兰市民能够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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