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指将政府预算作为国家秘密之法律依据已废止20年
广州市财政局开全国先河“解密”政府“账本”。推动这一举措的始作俑者李德涛,也曾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公开申请,上海市财政局答复称,本部门预算属“国家机密”,不能公开。(《羊城晚报》10月24日)
上海市财政局的答复,在一些政府部门极具代表性。现在必须澄清的问题是,财政预算什么时候是作为国家秘密存在的?现在什么法律规定财政预算是国家秘密?
千真万确,我国曾经将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作为国家秘密。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暂行”了数十年,该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划定了国家秘密的一些大项,其中第五项是“国家财政计划,国家概算、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这就是说,1951年的暂行条例,确实将政府预算列为国家秘密。
但是,《保密法》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时候就明确规定:“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就是说,将政府预算作为国家秘密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20年了,将政府预算作为国家秘密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政府预算向社会公开,是国际惯例,也是民主政治的常识。上世纪初,留学日本的中国知识分子,惊诧于日本政府预算公开带来的重大意义,率先在国内呼吁政府预算公开,政府接受人们的监督。这样的呼声,在传统皇朝财政秘密化的大背景下,无疑是振聋发聩的。这样的呼声,至今已经过去整整一百年了。今天,我国正在进行的公共财政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建立健全公共预算制度,实行阳光财政。而阳光财政,顾名思义,就是将政府预算放到阳光下,接受人民的监督,杜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私相授、暗箱操作。这就是说,我国财政改革的方向就是政府预算公开,将政府预算作为国家秘密也是与财政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
政府预算公开不但是各国通例,而且也是政治伦理的具体体现。政府预算资金无一例外来自公众的奉献。公众将自己的财产权让渡给政府,委托政府使用此财政资金提供公共物品,进行公共服务。那么,政府怎么花这些钱,要让公众看得到。政府预算就是关于政府如何花钱的计划,这种计划凭什么向公众保密?凭什么不让公众知情?固然,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将财政预算向社会公开。但是,无论《保密法》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它们的重要原则都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保密、禁止公开的,那么一切政府信息,包括政府预算,是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是不得拒绝公众公开化的要求的。
政府预算公开,虽然是常识,但一些政府部门却仍然拿20年前已经废止的文件做依据,将政府预算当成国家秘密,以对抗公众公开化的要求,实在荒唐。此事不得不让人警惕:还有多少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今天仍然还在作为政府行政的依据?(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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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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