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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亡命天涯,个人资产还会“没收”吗?

 

 

 

 

2018-04-24 19:45:00

上周,我们写过一篇关于自首方面的文章,谈及在现实案件中,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选择自首,也有人选择亡命天涯。那么,逃匿到海外,案件就会被搁置吗?中国刑事案件有没有“缺席审判”

没有一了百了

逃匿死亡,不能结束罪恶。

2017年1月4日,我国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某些案件,并非一了百了,人逃匿、死亡还将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其家人也需配合相应程序,不得侵占相关财物。

上述程序适用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等;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由此可见,如今“空气币”等伪智能货币案件,牵涉国际犯罪的,嫌疑人即便在海外,甚至已经死亡,其违法所得还是会被“没收”

逃匿的外延较广

逃匿,不是单纯的“逃跑+藏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280条第1款规定的“逃匿”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出了车祸、坠崖、坠机、海难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逃匿的相应规定,将其违法所得没收。此举也是为了扩大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会出现类似情况。

违法所得的范围,有多广?

洗钱等犯罪,就是要把黑洗成白,嫌疑人及其帮凶常常多次转换场景和身份进行清洗处理,但并不能影响其资产是违法所得的属性

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280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也就是说,无论倒多少手,黑的还是黑的。

如果合法非法的资产混合在一起,如何处理呢,具体做法是将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视为“违法所得”。也就是说,我们会细致区分黑与白,然后把黑的成分和部分“没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直接影响财产是否没收

检察院要向法院提交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对于属于没收违法所得受案范围和管辖的,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院受理申请。

以下部分,非专业读者可以理解为类似“缺席审判”,检察院也要证明有犯罪事实才能没收财产: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当然,作为利害关系人,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可以参与诉讼,提出自己的不同请求,发表观点。(此处,又类似民事诉讼,对某物、债权、股权的所有权等有异议)

综上,我国法律大厦已经建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也有相应处置办法。

作为法律人,飒姐为广大金融从业人员普法,不要以为逃到海外就万事大吉,也不要以为制造个车祸现场就可以保住家里巨额财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确实如此。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谢读者!

肖飒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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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凤凰网WEMONEY
编辑: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