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实质上给了市场一个明确信号,信用卡类业务刑事法律风险的边界愈发明确,我们一起学习研读:
1“恶意透支”的犯罪门槛,提高了吗?
我国法律对于信用卡的红线,主要体现在刑法里,具体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新解释中,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由此可见,代还信用卡业务,是有相应的市场空间的,人们也许敢于不还民间借贷,但不敢不还信用卡透支款。
市场上最关注的是:恶意透支,入刑数额从“1万元”调整到“5万元”,根据2009年12月3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旧解释),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解释,在入刑的门槛上也有了较大变化,老百姓能够看到的是金额涨了五倍,以前恶意透支1万块钱要坐牢,现在透支5万块钱才坐牢。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律宽松了呢?
其实不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富裕水平的提高,结合物价水平和购买力,再以旧解释的1万入刑显得不合乎社会生活实际,因此,适当提升入罪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缩小了刑事打击圈,但是,从整体社会效果而言,显然更科学更合理。
2什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照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飒姐听办理信用卡催收案件的同行们聊起,催收的终极手段就是:报案!案由为:信用卡诈骗罪。很多年轻白领的家长一听到可能判刑,都积极帮助孩子还钱,唉,可怜天下父母心。
情理是情理,法理是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由此可见,如果代还项目,“指导”信用卡用户的联系方式,造成无法归还资金的后果,可能会形成共犯关系。在市场上,有一些“信用卡提升培训班”,利用了各个发卡行的内部信息,提高申请人的额度,甚至在培训后期提供一些“有效躲避”追索资金的小技巧。这些技巧的传授,可能会把培训机构也拉进来成为共犯。
3有效催收,都有哪些核心要点?
催收,一直是所有贷款企业的心痛。我们知道,正规金融机构是有自己的催收流程和外包团队的,但是,这些催收活动不能仅仅符合一些行政机关的规定,还要符合刑法的规定。否则,在使用信用卡诈骗进行保护金融机构时,将无法起到效果,造成金融机构的损失。
所谓“有效催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同时,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法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有一个细节,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请注意单纯依靠外部催收团队收集的资料,应当与发卡行资料相互印证。
4写在最后....
我们看到市面上金融科技的创业多如牛毛,其中,有一些从事信用卡代还业务,我们不反对给客户提供更细致的金融服务。但我们提醒从业者,对于基本的信用卡诈骗罪,必须要知道最新法律知识,以知悉行为边界。
有了行为边界,创业时就不会慌张,在红线范围内做事,最差也就是倒闭,而不是身陷囹圄,看守所里见律师。
借新解释下发,我们对于刑法第196条的理解更为深刻,也希望广大金融消费者恪守法律,不要试图利用信用卡谋取不正当利益,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共勉!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