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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2)

2010年09月28日 15:14
来源:城市化网 作者:谭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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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声音

当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悄悄地进行时,业界曾有关于“农村土地是否要私有化”的激烈争论,尽管有的没有直接说“私有化”的但细看争论的焦点内容,流转土地被定格为“私有化”

有一种声音说:土地私有化,把土地产权交给农民,这样农民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土地;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允许土地自由流转,把土地变成一种财富而非枷锁。

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必须改变农村现存的土地制度,明确农民的权利。也就是说,要先从法律上把土地还给农民,然后再考虑用市场手段来解决农地征用问题,探索建立农地交易方面的制度。

另外有经济学家分析,发展中国家贫穷的关键是产权不明确,资产无法变成流动的资产,并主张把土地产权还给农民。吴敬琏先生换了个提法,将“田间权”,即永久的使用权还给农民。他说,“这个问题不解决,许多像种田大户的加速形成,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生产资金和生活资金等问题都很难解决”

厉以宁先生也表示,当前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是现行农村产权制度,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宅基地和住宅不能流转、不能抵押,不利于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严重阻碍了城镇化进程。

这是一种声音,让我们再来听听另一种声音: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寄托于农地“私有化”是不现实的。土地制度无论怎么“化”是都无法在农地上创造增量了。相反,如果农地“私有化”了。一旦城市化和工业化遇到挫折或危机,农民工返乡躲避危机的退路就很窄了,数亿人的吃喝拉撒睡等“麻烦事”就不得不集中在城市里解决,几乎没有回旋余地,这是很危险的。

比如,经济学家温铁军曾不无担忧地说,一个农民如果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又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售,那么他实际上已经与他的土地失去了联系。转让而得的现金哪有土地牢靠?这样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已经和私有制差别不大了。

李昌平也曾说,集体没有任何土地的权利,对于农村是灾难性的。集体没有土地权利,村民自治就没有了经济基础。

争论归争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土地流转政策,农村土地允许流转了。不过,是使用权的流转,并没有私有化,而且要坚持三个原则,“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成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相关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缓和了人地矛盾,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的效益,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不过,由于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土地流转价格指导办法及纠纷处理办法,个别流转模式让农民的发展权无法得到保障。

有媒体披露,当前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存在“四多四少”: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双方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内容规范的少。为此,业内人士建议,为防止农村土地流转“走偏”,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加强合同化管理,并出台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行为规范,建立双方权益的保障制度。

结语:稍加揣摩,不管争论的是土地性质的公与私,还是农村土地能否流转,各方的初衷是好的,都是希望帮助农民更好地保护土地的权益,所不同的是如何做到更好地保护。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在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的脚步也不会停止。在此,笔者呼吁: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状况十分复杂,改革应体现多样性,不能搞“一刀切”。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案,都应该在考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同时,充分体现农民的意志,保护农民的利益,让农民获得平等的公民待遇。只有这样的土地改革,才是受农民欢迎并有长久生命力的。否则,带给农民的将是无尽的祸患。

[责任编辑:wangxy] 标签:农民 红砂村 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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