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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求企业职工工资增幅要与GDP增幅相适应
上海日前出台《上海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其中要求三年内基本形成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工资增幅要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幅相适应,以使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趋于合理。
作为行动计划的具体落实,自9月1日起上海将再次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调整为840元,上涨12%;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5元调整为7.5元,上涨15%。而今年上半年上海全市生产总值增幅为13%。
按照行动计划要求,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今年上海还将制定福利、津贴项目的最低标准,加大对职工工资收入的保障力度;同时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推动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并探索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水平的联动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今明两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的劳动者人数都要比上年增加10%,并探索开展行业性和区域性协商。自2008年起,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将被列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考核内容,形成经营者和普通职工收入的合理比例。
编辑:
喻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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