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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不是以反垄断的名义确认了垄断者的权力?是否因此收紧了外资政策?对于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真的是一只“没牙的老虎”吗?在反垄断法出台后,这一系列问题依然困扰着企业界。
9月11日,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商务部等参与了立法的官员集体亮相,为企业释疑解惑。在这些官员看来,这些解读没有看透立法精神,只能说是一种“误读”。
据悉,在反垄断法明年8月1日实施前,大约还有20多个配套法规陆续出台。
给垄断者吃“定心丸”?
9月8日-11日,第十一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厦门召开。公布不久的反垄断法是企业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其中,质疑声音最大的,就是反垄断法的第七条,这一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不少企业担心,电信、铁路、石油石化等垄断行业将因此被排除在反垄断范围之外;垄断行业的高工资受到保护。甚至有人说,这是“以反垄断的名义确认垄断者的权利”。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说,这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反垄断法不是要破除垄断企业、限制做大作强。事实上,反垄断法不是单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通过正当竞争实现的市场瓜分,在某种程度上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但是,要重点盯防自然垄断是否有垄断行为。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说,第七条的逻辑其实是完整的,很多人只读了上半句,没有读下半句。这一条款明确“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他说,通过竞争自愿联合,即使占80%的市场份额,但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垄断行为,就不是垄断。
但是,一位研究反垄断多年的北京律师认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很难界定。
张穹说,中国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领域是自然垄断形成或者计划经济遗留的,有些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国家做出过很大贡献,目前改革也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将它们纳入管理领域之中,并没有另外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会考虑实际国情。
作者:
王延春
编辑:
廖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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