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从玖:发行制度要突破市场约束机制(2)
“坚持走市场化的道路是不能够再回头的,在2001年时,国内的发行体制曾进行过类似放开的尝试,但遗憾的是,当时的时机可能并不成熟,而最终又回到了窗口指导的&LSquo;老路’上,但这一放一收,某种程度上反而使得其对市场的伤害更大。”李旭利指出。
的确,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即使是半市场化的体制,也比之前更为进步,但在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有许多细节更有待完善。 李康认为,有关新股发行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着手。 首先是对于保荐人制度的改革,在国内市场开始市场化、公开化的同时,保荐人的圈子却始终相对封闭,其准入的门槛也造成了这个行业的垄断机制。由于保荐人的稀缺,使得很多保荐人在公司上市中所起的作用,包括其承担的风险和其高收入是不对等的,许多保荐人对于其项目公司的认识可能并不清晰,但其职责往往只是确保公司高价发行上市,而这个圈子的封闭,缺乏应有的竞争机制,使得其承担的责任过小,迫切需要迅速放开保荐人市场。 其次,要实现参与新股发行询价人员的市场化、询价过程的公开化及询价之后的责任化。因为能够参与询价的有关机构并未做到全面的市场化,而这些机构也只是参与市场投资的一部分而已,那么扩大询价的参与范围才能和新股定价市场化相挂钩,询价过程也应该公开化,而至于询价之后的责任化,则是对于询价方是否故意抬高股价的一种有效的监管。 再者,在实施新股发行机制的时候,对于国内已经形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而言,应该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上市公司采用不同的分级对应制度。 相关专题: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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