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9月22日,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印发了《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的合作管理。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有诸如给购房者提供或参与首付款或尾款等融资、曾制造或参与制造假按揭等5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同业公会。
作者:王莹
过去一年,由于对杠杆资金的助推使得房产中介走上了市场的风口浪尖。在这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合作业务的一方,其筛选业务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严格化”。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上海银监局下发《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中介结构业务的合作管理。接近银监的人士表示,该《通知》的下发是为了重申此前上海市政府下发的楼市“325新规”。新规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以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此次下发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资质的审核,并实施了黑名单制度。一旦房地产中介机构存有《通知》规定的五类违规行为则列入黑名单,并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其中包含此前市场多次严打的“首付贷”、“尾款”等融资服务、制造虚假按揭、套取银行信用等违规做法。
同时,本报记者从商业银行相关人士处获悉,部分商业银行在上周五就已经下发了上述《通知》,未来商业银行对“黑名单”上的中介将停止新增业务合作,仅维持存量业务。
该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银监部门正式“撒大网”,这对于市场的规划具有积极作用,银行网点后续的经营压力将会增加,但势必利好此类商业银行的业务规范。
商业银行设立房产中介合作黑名单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对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同时设立了五类违规行为,并明确指出,一旦房产中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之一,则商业银行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同业公会。
这五类违法行为分别为:
中介机构或其员工为购房人提供或参与提供首付款或尾款等融资服务;
中介机构或其员工曾制造或参与制造假按揭,或存在其他重大信用瑕疵,可能危及银行信贷安全;
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业务推荐能力,或发生欺诈和套取银行信用等不良行为;
向商业银行推荐的个人住房贷款中,集中爆发不良贷款;
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房源信息不安规定发布和撤出。
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指出,在上述多个违规行为中最为重要的还是第一条,即遏制首付贷以及尾款等融资服务。
在《通知》下发之前,《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曾经走访在过去一年因为首付贷等过桥贷款而被推向舆论风口的链家房地产中介,相关中介工作人员表示,链家目前已经停止了相关业务,但是在实际售楼的过程中依然有不少的购房者询问相关业务,其中以二套房购买者为主。本报记者从接近链家的人士处获悉,在过去一年,链家通过相关过桥贷款资金业务盈利约达20个亿,可谓盆满锅满。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记者表示,《通知》的下发并非针对中介机构,更多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疏于审查,也是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原因之一。
此外,该规定具有较强的指向性,即认为中介机构是目前违规信贷的“发源地”,所以该类政策背后实则是给中介列了多种操作边界,从操作指引角度看,商业银行后续操作能够有规律和指引可循。
一位接近上海银监局的人士表示,该政策的出台也是为了重申在2016年3月25日上海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即“325新政”。新政指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以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前两天一位房地产开发商老总还在约我,让我教教他如何做房地产金融。”一位从事房地产金融的高管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虽然房地产金融处于调整期,但在过去一年中,大量的开发商、中介机构正在以不同的形式杀入房地产市场,而此前部分遭遇严打的中介机构也正在寻找机会试图重新介入该市场。
黑名单如何落地
严跃进进一步指出,从实际情况看,还要提防“打擦边球”的做法,比如说中介本身可能不参与此类资金,但中介可以暗示购房者去利用此类模式,类似信用卡透支、消费贷等。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和中介可能都有理由去做,甚至可以用其他人的名义去获取此类贷款等,这些都是需要提防的。
对于首付贷和尾款等相关项目的融资,在后续操作层面,除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也需要强化审查,包括微信、APP理财工具等。
在商业银行层面,《通知》下发并不代表商业银行将干涉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是对房地产中介业务进行排查。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此类排查通常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全部排查受制于成本较高的原因,并不现实。
另一种排查方式则是查找目前办理贷款的购房者的贷款记录,如果贷款记录频繁,比如超过三次,则可对近期的贷款继续排查,即查找是否有部分非房地产方面的贷款记录等。
本月初,因审查首付款不严格而吃罚单的先例已经在苏州出现。2016年9月6日,苏州银监局开出25万元的罚单,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成为首个因首付款审查不严吃罚单的银行机构。罚单中给出的违规事实描述为:对借款人首付款来源审核不严,未发现部分首付款来源于开发商,导致个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际首付款比例不足。
2016年8月,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且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等。
导读
9月22日,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印发了《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的合作管理。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有诸如给购房者提供或参与首付款或尾款等融资、曾制造或参与制造假按揭等5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同业公会。
作者:王莹
过去一年,由于对杠杆资金的助推使得房产中介走上了市场的风口浪尖。在这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合作业务的一方,其筛选业务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严格化”。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上海银监局下发《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中介结构业务的合作管理。接近银监的人士表示,该《通知》的下发是为了重申此前上海市政府下发的楼市“325新规”。新规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以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此次下发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资质的审核,并实施了黑名单制度。一旦房地产中介机构存有《通知》规定的五类违规行为则列入黑名单,并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其中包含此前市场多次严打的“首付贷”、“尾款”等融资服务、制造虚假按揭、套取银行信用等违规做法。
同时,本报记者从商业银行相关人士处获悉,部分商业银行在上周五就已经下发了上述《通知》,未来商业银行对“黑名单”上的中介将停止新增业务合作,仅维持存量业务。
该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银监部门正式“撒大网”,这对于市场的规划具有积极作用,银行网点后续的经营压力将会增加,但势必利好此类商业银行的业务规范。
商业银行设立房产中介合作黑名单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对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同时设立了五类违规行为,并明确指出,一旦房产中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之一,则商业银行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同业公会。
这五类违法行为分别为:
中介机构或其员工为购房人提供或参与提供首付款或尾款等融资服务;
中介机构或其员工曾制造或参与制造假按揭,或存在其他重大信用瑕疵,可能危及银行信贷安全;
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业务推荐能力,或发生欺诈和套取银行信用等不良行为;
向商业银行推荐的个人住房贷款中,集中爆发不良贷款;
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房源信息不安规定发布和撤出。
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指出,在上述多个违规行为中最为重要的还是第一条,即遏制首付贷以及尾款等融资服务。
在《通知》下发之前,《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曾经走访在过去一年因为首付贷等过桥贷款而被推向舆论风口的链家房地产中介,相关中介工作人员表示,链家目前已经停止了相关业务,但是在实际售楼的过程中依然有不少的购房者询问相关业务,其中以二套房购买者为主。本报记者从接近链家的人士处获悉,在过去一年,链家通过相关过桥贷款资金业务盈利约达20个亿,可谓盆满锅满。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记者表示,《通知》的下发并非针对中介机构,更多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疏于审查,也是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原因之一。
此外,该规定具有较强的指向性,即认为中介机构是目前违规信贷的“发源地”,所以该类政策背后实则是给中介列了多种操作边界,从操作指引角度看,商业银行后续操作能够有规律和指引可循。
一位接近上海银监局的人士表示,该政策的出台也是为了重申在2016年3月25日上海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即“325新政”。新政指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以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前两天一位房地产开发商老总还在约我,让我教教他如何做房地产金融。”一位从事房地产金融的高管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虽然房地产金融处于调整期,但在过去一年中,大量的开发商、中介机构正在以不同的形式杀入房地产市场,而此前部分遭遇严打的中介机构也正在寻找机会试图重新介入该市场。
黑名单如何落地
严跃进进一步指出,从实际情况看,还要提防“打擦边球”的做法,比如说中介本身可能不参与此类资金,但中介可以暗示购房者去利用此类模式,类似信用卡透支、消费贷等。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和中介可能都有理由去做,甚至可以用其他人的名义去获取此类贷款等,这些都是需要提防的。
对于首付贷和尾款等相关项目的融资,在后续操作层面,除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也需要强化审查,包括微信、APP理财工具等。
在商业银行层面,《通知》下发并不代表商业银行将干涉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是对房地产中介业务进行排查。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此类排查通常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全部排查受制于成本较高的原因,并不现实。
另一种排查方式则是查找目前办理贷款的购房者的贷款记录,如果贷款记录频繁,比如超过三次,则可对近期的贷款继续排查,即查找是否有部分非房地产方面的贷款记录等。
本月初,因审查首付款不严格而吃罚单的先例已经在苏州出现。2016年9月6日,苏州银监局开出25万元的罚单,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成为首个因首付款审查不严吃罚单的银行机构。罚单中给出的违规事实描述为:对借款人首付款来源审核不严,未发现部分首付款来源于开发商,导致个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际首付款比例不足。
2016年8月,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且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等。
过去一年,由于对杠杆资金的助推使得房产中介走上了市场的风口浪尖。在这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合作业务的一方,其筛选业务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严格化”。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上海银监局下发《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中介结构业务的合作管理。接近银监的人士表示,该《通知》的下发是为了重申此前上海市政府下发的楼市“325新规”。新规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以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此次下发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资质的审核,并实施了黑名单制度。一旦房地产中介机构存有《通知》规定的五类违规行为则列入黑名单,并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其中包含此前市场多次严打的“首付贷”、“尾款”等融资服务、制造虚假按揭、套取银行信用等违规做法。
同时,本报记者从商业银行相关人士处获悉,部分商业银行在上周五就已经下发了上述《通知》,未来商业银行对“黑名单”上的中介将停止新增业务合作,仅维持存量业务。
该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银监部门正式“撒大网”,这对于市场的规划具有积极作用,银行网点后续的经营压力将会增加,但势必利好此类商业银行的业务规范。
商业银行设立房产中介合作黑名单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对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同时设立了五类违规行为,并明确指出,一旦房产中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之一,则商业银行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同业公会。
这五类违法行为分别为:中介机构或其员工为购房人提供或参与提供首付款或尾款等融资服务;中介机构或其员工曾制造或参与制造假按揭,或存在其他重大信用瑕疵,可能危及银行信贷安全;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业务推荐能力,或发生欺诈和套取银行信用等不良行为;向商业银行推荐的个人住房贷款中,集中爆发不良贷款;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房源信息不安规定发布和撤出。
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指出,在上述多个违规行为中最为重要的还是第一条,即遏制首付贷以及尾款等融资服务。
在《通知》下发之前,《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曾经走访在过去一年因为首付贷等过桥贷款而被推向舆论风口的链家房地产中介,相关中介工作人员表示,链家目前已经停止了相关业务,但是在实际售楼的过程中依然有不少的购房者询问相关业务,其中以二套房购买者为主。本报记者从接近链家的人士处获悉,在过去一年,链家通过相关过桥贷款资金业务盈利约达20个亿,可谓盆满锅满。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记者表示,《通知》的下发并非针对中介机构,更多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疏于审查,也是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原因之一。
此外,该规定具有较强的指向性,即认为中介机构是目前违规信贷的“发源地”,所以该类政策背后实则是给中介列了多种操作边界,从操作指引角度看,商业银行后续操作能够有规律和指引可循。
一位接近上海银监局的人士表示,该政策的出台也是为了重申在2016年3月25日上海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即“325新政”。新政指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以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前两天一位房地产开发商老总还在约我,让我教教他如何做房地产金融。”一位从事房地产金融的高管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虽然房地产金融处于调整期,但在过去一年中,大量的开发商、中介机构正在以不同的形式杀入房地产市场,而此前部分遭遇严打的中介机构也正在寻找机会试图重新介入该市场。
黑名单如何落地
严跃进进一步指出,从实际情况看,还要提防“打擦边球”的做法,比如说中介本身可能不参与此类资金,但中介可以暗示购房者去利用此类模式,类似信用卡透支、消费贷等。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和中介可能都有理由去做,甚至可以用其他人的名义去获取此类贷款等,这些都是需要提防的。
对于首付贷和尾款等相关项目的融资,在后续操作层面,除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也需要强化审查,包括微信、APP理财工具等。
在商业银行层面,《通知》下发并不代表商业银行将干涉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是对房地产中介业务进行排查。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此类排查通常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全部排查受制于成本较高的原因,并不现实。
另一种排查方式则是查找目前办理贷款的购房者的贷款记录,如果贷款记录频繁,比如超过三次,则可对近期的贷款继续排查,即查找是否有部分非房地产方面的贷款记录等。
本月初,因审查首付款不严格而吃罚单的先例已经在苏州出现。2016年9月6日,苏州银监局开出25万元的罚单,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成为首个因首付款审查不严吃罚单的银行机构。罚单中给出的违规事实描述为:对借款人首付款来源审核不严,未发现部分首付款来源于开发商,导致个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际首付款比例不足。
2016年8月,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且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等。
各省市要在9月15日前把第一阶段的摸底报告汇报上去。”上海一名参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监管部门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第一阶段的摸底排查要把属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及性质都摸清,为后面的具体整治工作开展提供基础数据。眼下,各地第一阶段工作都已收尾。
从上海最后统计的数据来看,口径严格意义上互联网金融公司共计约有“大几百”家,其中逾三分之一是P2P网贷平台。上海的摸底排查是下发到各区县分别进行,之后汇总到市金融办形成的最后标准。
从包括上海在内的多地摸底的情况来看,P2P网贷是风险最高发的领域,也是第二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领域。
至于有多少P2P网贷将面临整改,本报记者采访多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人士,得到的判断大都超过90%,个别表示将有95%以上的P2P都需要整改。其中甚至包括不少“第一梯队”的P2P。
“重点之一是监管要求的‘限额管理’,一批网络借贷的‘龙头企业’首当其冲大量超限了。”上述在沪监管部门人士表示,这些平台对于借款项目、纳入资金的审核都要系统再造了。
根据上个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是让P2P平台回归本源,为小微服务,让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该名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当前罕有P2P平台,愿意将业务局限在几万元的借贷项目。
此外,本报记者此前也从接近保监系统人士处获悉,对互联网保险类平台的整治重点之一是“资质问题”,推动未取得资质的优良平台申请并取得保险资质,最后将对未申请资质且不合规经营的平台进行清理。
摸底排查之后将进入分类整治阶段,再之后进入验收及总结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