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贷融资、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成为监管层打击的重点,不过在房地产市场依旧火热的背后,还是有不少平台成为首付贷的“推手”顶风作案。一位读者王先生(化名)向北京商报记者报料称,近日接到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金所”)一位客户经理电话推销消费贷产品,并表示根据客户资质和需求对接不同银行相应产品,同时也不管贷款者资金用途,如果用于购房或者填补首付的资金缺口也没有问题。对此,专家表示这样的做法涉嫌违规。
消费贷填补首付缺口
“我们属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商业银行有合作。如果做消费贷款用于购房,一方面在银行审核时不要说用于购房,另一方面我们也会和合作银行提前打招呼。”近日,王先生爆料称,遇到房金所客户经理推销相应的消费贷产品,即使用户购房也没问题。
据了解,这位客户经理推销的并不是某一款或者某家银行的消费贷产品,而是根据用户资质和需求来匹配相应的产品。同时,消费贷款的年化利率在5.88%-10.2%,最高可贷金额为5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三年。王先生表示,这位贷款经理还介绍称,如果客户的资金缺口比较大,还可以在2-4家银行同时做消费贷款,最高可贷金额为200万元。
无独有偶,另外一位自称是房金所贷款经理通过电话向北京商报记者推销了一款消费贷产品。这位经理介绍称,他们不管贷款者的资金用途,如果客户想把资金用于房子首付,只需要将资金来源写明用于消费即可。
当北京商报记者问到可贷金额最高多少时,这位贷款经理表示,最高为50万元,如果想要更多资金,一方面可以在至少两个银行申请消费贷,另一方面还可以做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对于如何同时在不同银行办理消费贷产品,这位贷款经理表示,可以帮忙在用户征信上做合理的规避,不过如果同一家银行查询同一客户两次征信就不可以在这家银行做消费贷了。
易观智库高级分析师李子川表示,这种做法明显不合规,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那是客户隐瞒信息,对放款方或平台而言是贷前审核不到位,知情协同隐瞒信息,员工要负有责任,这种道德风险问题比较常见。
据了解,房金所总部设在深圳,并在北京、上海、杭州、郑州设有四家分公司,主要提供贷款服务。房金所于2013年11月在深圳前海成立,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目前已经和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网贷平台等在内的超过600家金融及类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对于房金所的定位,房金所相关人士回应称,房金所是线下专业人员采集并分析银行等贷款机构的贷款产品具体特征,为客户提供符合其借款需求的多样化银行和贷款产品信息、贷款流程咨询和居间中介等全流程服务。
房金所称无力决定贷款用途
对于消费贷用于购房的相关情况,房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金所不经手资金,不发放贷款;房金所向客户提供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产品的金融信息等咨询及中介服务,向银行和非银行机构提供的是推荐借款客户的服务,并没有也无法替代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推荐借款客户做风险审查,不会也严禁为客户准备、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放贷完全依据银行自身对贷款客户的收入、信用、用途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考量后自行决定,放贷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会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管,无法也无力决定或改变贷款用途。
同时,房金所表示,“在日常操作中,我们要求员工提醒客户:如果将贷款用于购房首付,银行在后续的房贷审查中完全有能力追踪资金来源并排除其房贷按揭的资格,客户贷款及购房将产生重大风险。明确禁止为客户提供不合法或不合规的咨询及建议。由于公司处于发展阶段,不能保证杜绝个别员工出现违反公司的业务操作规程的个案,但如果发现,绝不姑息”。
不过,在前述贷款经理推销过程中明确指出,因为房金所和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合作比较多,输送客户多,所以他们也会和银行提前沟通,并教客户如何应对审核。也可以在征信上做一些“手脚”。同时,相关贷款经理也并未提示相应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市场中存在两个房金所,从经营业务来看,两家房金所做的都是房产类的互联网金融。在所面向的市场、目标客户、产品等方面,两家公司业务类似。这两家房金所并无任何股权关系,也曾因商标问题闹上了法庭,截至目前仍未获得解决,导致市场上仍有两个房金所的出现。
上述向北京商报记者推销首付贷的贷款经理表示,他们是商标为绿苗的房金所。
另外一家房金所由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以下简称“上海新居”),总部设在上海,于2014年5月成立,7月正式上线。上海新居除了提供贷款业务外,还提供理财业务,其产品也有类似首付贷产品。
官网显示的一款已于近期募集成功的“房金所-投资人消费借款S187”产品,标的总额8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7.2%,投资期限180天。在标的详情中明确写道,借款用途用于购房。对此,北京商报记者也向上海新居发送了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时,仍未获得回复。
首付贷为何禁而不止
早在2016年3月,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态称,央行与相关部门一起,结合即将开始的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他们与P2P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清理和整顿,打击为客户提供首付贷融资、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
随后,深圳、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监管部门相继开始摸底排查“首付贷”。去年11月,深圳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甚至下发《关于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首付贷”、“众筹炒房”等违规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企业如已涉及“首付贷”、“众筹炒楼”等违规房地产金融业务,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清理整顿。
《通知》规定,严禁各企业新开展“首付贷”、“众筹炒楼”等违规房地产金融业务,并立即清理存量业务;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更换“名称”、转为线下等方式重新开展各类违规房地产金融业务,同样被禁止;严禁各企业以任何形式为各类违规房地产金融业务提供支持。
尽管首付贷已经成为一个“监管风口”,但在需求的驱动下,首付贷依旧难以完全禁止。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将资金用于购房首付属于监管机构严令禁止的行为,2010年出台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求除特定情况外,贷款资金发放应该采取受托支付形式,即只有由放贷人将资金发放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从而规避贷款资金被挪用它途的可能。不过,针对“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等情况,也允许采用自主支付的形式,由借款人自行进行资金的支配,为消费贷变首付贷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他看来,理论上,受托支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贷款用途管理的难题,但在现实中完全实行受托支付并不可行,因此,理论上,也很难根除贷款资金挪用的情况,现阶段看,只能是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发现一起,解决一起。
李子川表示,因购房的融资需求比较旺盛,明令禁止只能是暂时抑制投资类买房的需求,而刚需的住房需求依旧很大,从业务角度看,平台并不甘心放下这个利润点。
“首付贷会帮助到部分人,但也会纵容单纯的投资行为,后者的社会弊端要远高于前者的社会效益,如果能结合最近各地区的限购政策,针对借款群体的资质有条件地运用,效果可能会更好”,李子川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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