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版《网络信息中介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又引发互联网金融圈的热烈讨论,存管银行到底需不需要“本地户口”?已与外地郎婚配的P2P企业何去何从?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出台,网贷企业根据暂行办法开始整改,目前,P2P行业的合规进程已近尾声。
虽然也有消息说,互联网金融整改期延后,但从业企业一般不敢掉以轻心,还是严格遵守8月24日为宜。
其中,合规整改的重要一环就是“银行存管”,甚至有地方将银行存管作为打击与否的客观标准。
一时间,寻找银行进行存管成了“刚需”。
加之,传统银行业的日子也不好过,中间业务萎缩,吸存量下降,利润增长疲软,银行自身有迫切地寻求新业务增长点的动力。
于是,各类银行纷纷上马“存管业务”,不惜重金挖人才,上下翻飞找客户,同时,互金企业也在双向选择,客户体验、费率、搭建效率、有无附加条件等
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了作用,北方的银行存管南方的网贷企业;西南的P2P找了东部沿海城市的银行做存管,这些都是有的,反正也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但某地网贷征求意见稿缺有一个比较奇葩的规定,被“雪亮的”群众的眼睛发现了,原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请看第(二)款规定,“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也就是说第一需要有实体,直销银行、网络银行被排除在外,某些实业和电商开设的银行可能不符合此规定;
第二是要求“本市”,也就是需要“本地户口”,在本市没有网点的城商行或其他银行也被排除在外。
虽然我们都理解监管机构的好意,方便数据收集和监督管理,但毕竟不好“创设”一种“地方保护”。让注册地位于本市的企业,减少本来就稀缺的存管银行资源,来符合行政便利。
其实即便是在本市之外的银行进行存管,由于银监会的监管和银行自身约束,行政机关取得相应数据或配合的难度在可控范围内。
如果该地网贷管理实施办法,按照现在规定颁布,我们希望能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操作办法,毕竟存管银行在一定时期是唯一的,一旦介入后转换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很大,对客户体验又是一次伤害,建议慎重考虑。
最后,我们欣喜地看到金融业标准化地进程已定,未来各地“地方粮票”的局面有望改变。
全国一盘棋,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无论在哪里注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被平等对待,满足统一标准,善莫大焉……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