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正式下发,关于现金贷监管的猜测尘埃落定。
首先要明确一个定义。所整治的“现金贷”是指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贷款业务。需要将“现金贷”与有真实贷款场景、切实支持实体企业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等其他类贷款区别对待。
对现金贷存在的高额息费、不当催收、多头借贷、高杠杆、风险扩散等热点话题,《通知》都做了明确规定。
关于降低高额息费。目前,部分现金贷机构依靠“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方式扩张较快,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有明确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支持、36%以上不予保护。《通知》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此前,一些机构试图用“率”改“费”的方式逃避监管。表面上可以“降低”借款利率,“符合”监管规定,同时用较低利率水平吸引用户。但实际上,一些借款利率以借款手续费的方式征收,增加了隐形成本,可能会误导借款人,加重借款负担。《通知》将利率和手续费统一计入借款成本,这可能会动摇一些现金贷机构的经营模式。
关于控制风险传导和金融去杠杆。《通知》规定:“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实际上,各地对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杠杆率都有明确规定。从现有政策看,小贷公司最高杠杆率一般在2倍左右。也就是说,在控制杠杆的情况下,现金贷的成交规模将受到抑制。
关于持牌经营。《通知》明确了,现金贷需要持牌经营。不仅“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而且“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在暂停增量、压缩存量的政策背景下,预计没有相关牌照的从业机构,将会被陆续清出。持牌机构对相关合作会更加谨慎,业务开展势必减缓。
关于“助贷”模式要回归本源。一般理解,助贷模式是指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持牌机构提供资金,收取固定收益;助贷服务机构设计贷款产品,并为持牌机构提供包括获客、面签、审批、贷后管理等服务的一种合作模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助贷机构为了“冲流量”而放松了信用审核等风控环节,这可能会带来两个主要影响。一是信用审查、风控工作不严,导致坏账增多,造成风险向银行、信托等资金提供方传导、扩散。二是让不应该获得贷款的人获得贷款。这些客户或还款能力较低、或金融风险意识较差,甚至存在恶意骗贷等行为。有可能会给借款人造成征信污点和经济损失。《通知》要求,“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实际资金提供方要增强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积累。
关于投资者保护。《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确实,一些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与不清楚真实借款成本、受广告误导等直接相关,甚至在无力偿还债务时“以贷还贷”,进一步扩大了债务。《通知》要求“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实际上是用禁止性规定,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陷入债务泥潭。
关于大数据风控。《通知》要求,“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这可能会直接影响一些现金贷机构的风控模式。
开鑫金服总经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高级经济师,东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金融合作处、客户一处副处长,规划发展处处长,长期从事小微金融服务领域创新工作。2011年12月起作为国开行江苏分行牵头处室负责人参与开鑫贷模式设计及筹建,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方面的实战专家。在《中国金融》、《中国工业经济》等国内一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