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网贷平台刑事案件中,遇到最大的问题是“出金难”,也就是集资参与人和被害人在案件办理阶段很难得到相应回款,一般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后,根据判决书和相关政策返还集资款。2016年9月18日,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返还规定)也许给了我们一些启发。
首先,返还规定的适用范围狭长。
请注意,返还规定里所称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比互金刑事案件,我们发现虽然两者都有存在利用互联网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但是区别在于: 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如果P2P平台或大宗商品交易所将客户钱财诱骗至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则适用本规定;否则,不适用。
其次,冻结资金范围明确。
返还规定里所称的“冻结资金”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很大一部分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在涉财犯罪中资金流向的查明工作很重要,通常公安机关会采取冻结的方式减少被害人损失。但由于被害人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这部分资金,但案件尚未办完,按照以往规定尚未结案,通常不能处分涉案资产,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将“冻结资金”及时返还给被害人的做法,值得有条件推广。
最后,返还规则。
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办案机关按照不同方式返还:(1)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如果被害人账户无法接受返还,可以向被害人其他银行账户返还;(2)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3)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计算公式附后)比例返还需要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审核。法律尊重那些“尊重自己权利”的人,如果怠于行使权利,可能面临利益损失。
综上,我们期待在司法实践中尽快运用返还规则,让更多被害人受益,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吴英等案件的后遗症还在,尚未结案的资金不宜轻易处分,否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法律应当权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有限度地适用本规则,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办理网贷平台刑事案件中,遇到最大的问题是“出金难”,也就是集资参与人和被害人在案件办理阶段很难得到相应回款,一般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后,根据判决书和相关政策返还集资款。2016年9月18日,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返还规定)也许给了我们一些启发。
首先,返还规定的适用范围狭长。
请注意,返还规定里所称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比互金刑事案件,我们发现虽然两者都有存在利用互联网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但是区别在于: 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如果P2P平台或大宗商品交易所将客户钱财诱骗至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则适用本规定;否则,不适用。
其次,冻结资金范围明确。
返还规定里所称的“冻结资金”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很大一部分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在涉财犯罪中资金流向的查明工作很重要,通常公安机关会采取冻结的方式减少被害人损失。但由于被害人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这部分资金,但案件尚未办完,按照以往规定尚未结案,通常不能处分涉案资产,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将“冻结资金”及时返还给被害人的做法,值得有条件推广。
最后,返还规则。
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办案机关按照不同方式返还:(1)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如果被害人账户无法接受返还,可以向被害人其他银行账户返还;(2)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3)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计算公式附后)比例返还需要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审核。法律尊重那些“尊重自己权利”的人,如果怠于行使权利,可能面临利益损失。
综上,我们期待在司法实践中尽快运用返还规则,让更多被害人受益,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吴英等案件的后遗症还在,尚未结案的资金不宜轻易处分,否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法律应当权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有限度地适用本规则,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肖飒lawyer
老W悄悄来问,大区老总造反怎么办?事情还是来了,养虎为患,终成大害。三年前,老W在投资公司基础上开创了线上P2P,由于管理惯性,他还是沿用了过往的销售团队,设立大区,分封藩镇,最终开设了“加盟制”。
2014年初,随着P2P平台行业井喷,过去老W带出来的小兄弟都变成了一方“诸侯”,去年在某市内外勾结,骗取客户出借款,作为律师,我们紧急奔赴该地收集证据迅速报案,断臂保身。当时老友们就劝他,对各地分公司控制力太差,容易出现问题,建议全部转型线上,可是他舍不得。
直到,今年8月24日网贷暂行办法出台,开设线下物理销售网点成为十三不准之一。我们建议老W做合规整改,逐渐剥离线下团队,他说整改期还早,一年内还能接着做。从管理学的角度,飒姐个人也是建议解散线下销售团队,对销售人员和对公司自身都有利,理由如下:
根据《组织的进化》(原著:李刚)的观点,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创新性工作+模仿性工作。我们理解,创新性工作指的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自选动作,通常采取承包制,培养诸侯;模仿性工作指的是:无需自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通常采取计时制,培养工兵。前者,工作有弹性,容易失控,员工满意度高,市场份额分封等;后者,工作僵化,可控,员工负面情绪大,却容易扩张市场份额。
咱们听到“创新”和“承包制”,第一反应都是正能量,其实不然,创新的另一个代名词是:变数。而对于既定目标而言,变数是有害的。我们培养了销售明星,排名第一的销售总监被高额鼓励,但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江湖做法只问卖了多少理财,不问其他,很容易出现各种风险。法律风险当然也是其中之一,大区老总为了提高业绩,无所不用其极,明明知道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有问题还要做(也就是把非标资产卖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的老年人),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另外,我们代理和研究的案例中发现的资金窟窿,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是业务员提成。提成吃掉了公司的利润,也吃掉了借款人支付的部分佣金,而公司又不断给业务员压任务,为了完成任务,业务员又要开始借业绩,用尽人脉关系和销售途径,甚至把自己赚来的提成再次放进公司“充业绩”,恶性循环。找到我们寻求帮助的P2P销售人员,往往是双重身份,一个身份是被害人,一个身份是嫌疑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销售人员拿的提成,还要依法收缴。
综上,无论从企业角度还是从员工角度,在管理学和法律原理维度上,P2P网贷平台都要认真考虑解除线下销售“诸侯”,改造“加盟制”,将充满变数的分封藩王,变成规范化管理,规定合规合法的商业流程让下属复制,不能任由“大区经理”过度创新。
来源:肖飒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