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公安局关于将扣留三个月以上机动车上缴财政部门处理的通告

莱西市公安局关于将扣留三个月以上机动车上缴财政部门处理的通告

【摘要】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交通管理中,依法扣留了一批违法机动车辆,一些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或者提供不出有效证件,超过法定期限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或者处理被扣留的车辆。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交通管理中,依法扣留了一批违法机动车辆,一些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或者提供不出有效证件,超过法定期限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或者处理被扣留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通告如下:被扣留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的时间,于车辆扣留后15日内持车辆的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提供不出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未补办相应手续或逾期不接受处理,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将扣留车辆上缴财政部门处理(查询被扣留车辆信息,请登录WWW.LXJJ.NET)。特此通告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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