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46号)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46号)

【摘要】 经核实,湘M06186公交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为58人,同等承保条件下,应收取交强险保费2826元,商业车险保费913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受处罚机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90号1、4楼主要负责人:邓勇军经查,你公司1185705072015006016号交强险保单及1185705082015001033号商业车险保单记载,被保险人为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车牌号为湘M06186,使用性质为营业城市公交,核定载客数为29人,交强险保费为2718元,商业车险保费为6526.1元。经核实,湘M06186公交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为58人,同等承保条件下,应收取交强险保费2826元,商业车险保费9138.5元。你公司在承保湘M06186公交车时,交强险少收保费108元,商业车险少收保费2612.4元。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1185705072015006016号交强险及1185705082015001033号商业车险投保资料,湘M06186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费率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险条款及费率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永州第一公共交通公司湘M06186车辆核保通过情况的说明》和《关于保单核保人信息情况的说明》,《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实务(费改机构适用2015版)》,核保相关信息的系统截屏,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司公交车核定载人数情况说明函》等。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账号:4300153206105800199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窑岭支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保监局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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