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声音商标司法案件落锤,为何是QQ的“嘀嘀嘀嘀嘀嘀”

我国首例声音商标司法案件落锤,为何是QQ的“嘀嘀嘀嘀嘀嘀”

原标题:我国首例声音商标司法案件落锤,为何是QQ的“嘀嘀嘀嘀嘀嘀”

《财经》记者 黄姝静|文 鲁伟|编辑

与米高梅公司(MGM)“狮子吼”这类经典声音一样,QQ的“嘀嘀嘀嘀嘀嘀”可以注册成声音商标了。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支持QQ提示音注册商标。这是我国商标法领域经司法确认的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据悉,作为终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一般会予以执行,重新做出复审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经过三个月公示期而无异议后,商标就核准注册。

声音商标进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时间并不算长,2013年《商标法》进行修改,声音在国内正式被纳入可注册范围。在2014年5月4日《商标法》实施的首个工作日,腾讯公司就向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但进展并不顺利,历经四年时间的波折与坎坷,最终成就了首例声音商标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商标局已受理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约600件,但获准注册的只有20件左右。这意味着,在QQ提示声之外,有更多声音等待被法律认可。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作为我国首例声音商标案,QQ提示音案件的审理,对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腾讯方两审诉讼代理律师黄义彪介绍,QQ提示音声音商标案之后,法院已经受理了多件声音商标的诉讼。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表示,此案之最大价值在于,首次在简单的声音商标的注册问题上给出了权威性的司法回答,确立了“简单的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的关键性审判原则。其解释,“简单的声音商标”是相对于复杂旋律的声音商标而言的,后者往往可以通过其固有显著性获准注册,进而争议较少。

丛立先进一步指出,案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未来充分运用声音商标,进而享有商标法上的权利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司法机关的判决,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声音商标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这也符合目前互联网经济的形态。

简单的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

QQ“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何以成为国内首案?

早在1999年2月,“嘀嘀嘀嘀嘀嘀”就作为新消息的提示音随着QQ软件一起诞生。声音商标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后,腾讯公司就开始向有关部门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商标的注册申请。但经历了商标局和商评委的两次驳回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院的两次审判之后,QQ提示音才被司法判定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

司法材料显示,2015年8月11日,商标局驳回了QQ提示音注册商标的申请,理由是“缺乏显著性”。随后,腾讯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包括多个版本的QQ有新消息传来时提示音的证据,但商评委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还是驳回了注册申请。

两次被驳回之后,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做出审查决定。腾讯方面提出的理由包括,“嘀嘀嘀嘀嘀嘀”的QQ提示音经长期大量使用,且涉及的领域广泛,已经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音频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足证明申请商标并非“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的简单重复。通过国家图书馆检索,有152篇文献证明这一提示音已经长期大量使用,而且领域广泛,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评委前审查员张月梅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长期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具有了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是否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这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张月梅告诉《财经》记者,声音商标和其他商标一样,也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比如第11条要求的,需要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与QQ相关的“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即商评委应当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并对QQ提示音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张月梅总结称,“QQ的消息提示声可以是‘哈哈哈’,也可以是‘哼哼哼’,甚至‘咩咩咩’,但腾讯公司人为设计的是‘嘀嘀嘀嘀嘀嘀’,这声音也就随着QQ的大量使用而成为识别某项服务来自腾讯公司的标识了,慢慢具备了商标的功能。从这一点上讲,腾讯公司成功运营QQ软件二十年,才是赢得这件商标的最重要因素”。

丛立先认为,QQ“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成为国内首案,最大的价值在于,确立了“简单的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的审判原则。

这意味着,在QQ提示音成为国内首案后,极具行业典型意义,为后续司法审查声音商标提供了参考思路。

更多声音注册商标有待法律认可

QQ提示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确立的关键原则得到多位受访专家的肯定,但在其他与注册相关的细节上,争议仍存。

丛立先对《财经》记者表示:“简单的声音商标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新的东西,很多细节还有待讨论和厘清”。

比如,在QQ提示音案的审理中,两审法院在涉案商标是否可以在其未实际使用的服务或商品上进行注册的判断上产生了分歧。

北京高院指出,涉案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取得建立在使用的基础之上,因此,此类商标获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也应当以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对于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必须遵循“商品和服务项目特定化”之审查原则,避免显著特征使用取得认定过程中的泛化处理和以偏概全。

据悉,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8类的下列服务项目上:电视播放;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信息传送;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电话会议服务。

北京高院认为,申请商标并未在“电视播放、新闻社、电话会议服务”上实际使用,一审判决以“电话会议服务”与“超级群聊天”服务功能完全相同以及综合性即时通讯软件服务平台存在提供电视播放、新闻服务的可能性为由,认定申请商标在上述三个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特征,显然不符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方才取得显著特征的案件事实,不适当地为申请商标预留了申请注册的空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就此,丛立先表示,两审法院的分歧所涉问题在实践中争议确实较大。其观点是,商标指向的大类下的具体服务的延展和拓展趋势非常明显,尤其是电信通讯类服务,在三网融合的大背景下,其具体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是否应当强调简单的声音商标的注册必须与其过往使用的具体服务相对应还值得继续探讨。

什么样的声音能够申请商标?《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比国外,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工作稍显滞后。事实上,在法庭上,腾讯公司曾播放了大量国际上公认的典型的声音商标,以此加强胜诉几率。很多公众耳熟能详的声音,实际上都申请了注册商标,比如Windows启动声音、 福克斯片头BGM等等。

显然,腾讯QQ提示音获准注册,对声音商标申请来说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腾讯之后,数百个声音商标有待法律认可。

有法律人士认为,一般的声音商标都要经过驳回复审,在复审时可以提供声音被广泛使用、广告宣传、知名度大等证据。如果还被驳回,可以像腾讯公司一样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编辑:陈颖)关键字: 首例 案件 司法 声音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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