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点击1万元?马化腾起诉时评人于立生名誉侵权,索赔100万元

1个点击1万元?马化腾起诉时评人于立生名誉侵权,索赔100万元

内容来源:花木丛中春常在(头条号)

按语:我作为一资深评论作者和微信用户,依据《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权威媒体的报道写评论,居然给腾讯马化腾以名誉侵权告上深圳南山区法院,索赔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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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化腾先生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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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起诉状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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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起诉状第2页

致腾讯马化腾先生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严建飞,笔名于立生,男,37周岁,资深媒体评论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名誉权纠纷一案(粤0305民初5700号),具体答辩四项如下:

一,涉讼拙文《警惕微信成为社会的“大尾巴”》系新闻评论,非新闻报道,更非所谓“不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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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文部分截图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消法》第15条规定用户对企业产品有监督权利。本人集微信用户与资深媒体评论员于一身,对微信提出批评,基于“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朴素观念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价值理念,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属正常公民权利行使行为。

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二,拙文不存在原告所指摘的“内容严重失实,存在大量主观臆测、歪曲事实和恶意诋毁……表述”、“捏造事实”等问题。

现就原告对拙文摘要四处,逐一反驳如次:

1,关于“而使用微信办公导致泄密案件的逐年递增,同样反映出工作中过于倚赖微信之弊,同样需要扭转纠偏”。

此句源出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公号2月22日推送报道:《警惕!已有多名公务员因微信办公被处分!》,该报道列有案例多宗,“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系其第二段中原文。表述无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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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公号推送报道截图

2,关于“单是利用微信传递工作信息行为本身,就是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系数的。”及“逻辑上,服务器方,只要想看,就有能力看。这也正是《保守国家秘密法》禁止利用微信传递国家秘密的原因。”

此处源出北京市委宣传部主办主流都市报《新京报》1月8日所刊题为《微信能看你的聊天记录吗?》报道中,网络安全专家刘海及南洋理工大学互联网专业博士后朱聪言论。系概括转述。忠实原意,无任何篡改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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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报道专家言论截图

另:《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第7款明确规定:“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余相关条款不赘录。

3,关于“无论去年4月持续至今的封禁抖音,还是今年1月的封禁马桶MT、多闪、聊天宝等3款社交APP,微信都招致涉嫌垄断的诟病。”

此系现象描述,有对应的事实为支撑。

随举三例报道为证:南方报业旗下商业大报《21世纪经济报道》1月19日所刊《社交网络混战:“复仇者联盟”登场 补位微信还是狙击?》中,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称:“国内的社交市场已经十分稳固,要想打破微信的垄断地位几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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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数字版截图

;中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1月30日所刊报道《微信给抖音“亮红牌”: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引发争议》,亦进行问题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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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数字版截图

;中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法学院官网新闻中心3月1日报道《“互联网竞争新问题研讨会”成功举行》中,“有专家认为,如果按照欧盟查谷歌的思路,封杀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就没有什么问题。”“有专家提出,互联网虽然还在发展中,有些行为似乎的确难以定性,但是即使如此,类似的案件也可能存在垄断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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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新闻中心报道截图

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3款明文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新闻评论,事实判断部分,以媒体新闻报道为依托;新闻报道,则奉真实性、及时性为金圭玉臬,此系常识。社会公众,以及评论作者,对新闻报道,即预设为真,除非该新闻已经辟谣,或者凭常识即可推定为假新闻,否则,概可援引传播。评论作者之谨慎注意义务,到此为止,并无再行核实的额外要求。另外,新闻评论,并非论文,文体所限,以考虑受众阅读体验之故,以及版面所限,凡各种方式援引新闻报道之处,无需皆加括号进行标注。此亦行业通例。拙文上述被原告指摘之处,皆言有所本,有来历有出处,且是以权威、主流媒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新京报》等未经辟谣之报道为根据,并无任何诽谤、诋毁、失实之处。原告“内容严重失实,存在大量主观臆测、歪曲事实和恶意诋毁……表述”、“捏造事实”的指控,不符事实,不能成立。

三,不存在原稿所指控的鄙人于个人公众号发文,“经各大网站转载,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情况。

实情是,鄙人投稿湖南省党网《红网》被采用刊发,引发连锁效应,取得良好传播效果。有鄙人邮件投稿信箱记录为证。若径自到个人微信公众号选稿或转稿,也不符合媒体采编常态流程规范,此亦常识。

鄙人只是先期贴草稿于个人微信公号留档,阅读量如原告证据页最末页页尾显示,区区“93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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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取证页,页尾显示当时仅93个点击

个人公众号草稿版本,与“各大网站转载……广泛传播”毫无关系。关于此点,也作一澄清。

原告将拙文公众号草稿版本,与“经各大网站转载,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生拉硬拽到一起,不符事实,属于无中生有,生造传播链条。

若单以个人微信公号拙文草稿版本的名义告我,区区“93人”点击量,几无传播效果、社会影响,没法告;若以鄙人投稿媒体的定稿版本告我以及告刊稿媒体,既容易招致钳制媒体舆论监督的指摘,且也难有胜算。但生拉硬拽,诉称拙文微信公众号草稿版本经“各大网站转载,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不符合事实。此点请法院明察。

四,原告自身微信公众平台设有稿件发布审核机制。《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也有明文规定,不得发布侮辱、诽谤及侵犯他人名誉权之内容。原告所指摘的拙文个人公号草稿版本,系经其审核通过发布,亦即默认不存在相关违规侵权内容,回过头,再以名誉侵权诉我,逻辑上也不能自洽。

结论:

名誉侵权,须具备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件。本人依据权威媒体新闻报道撰写批评文章,有根有据,具备真实性,无过错;行使公民言论自由和用户监督企业产品权利,不违法;原告所指控的拙文个人公众号草稿版本,既经微信公众平台审核认可发布,且点击量当时仅“93人”,难言对原告造成损害事实,更遑论之间还有什么因果关系。四大要件,概不具备。

鉴于原告诉状,偷换概念,指新闻时评、批评文章为“新闻报道”“不实报道”,或存误导;无中生有,生拉硬拽,违背常识,生造传播链条,称湖南省党网《红网》等各大网站,转载鄙人点击量仅区区“93人”的公众号涉讼文章;出尔反尔,对经原告自身微信公众平台审核认可发布的拙文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欺软怕硬,柿子捏软,函告刊稿媒体删稿后不告刊稿媒体,而不知会鄙人删稿即径直来告本人,选择性兴讼,恶意明显;捏造事实,污蔑本人言有所本,依据《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权威媒体报道撰写的严谨新闻评论,为“内容严重失实,存在大量主观臆测、歪曲事实和恶意诋毁”“捏造事实”的“不实报道”;没根没据,就狮子大开口索赔100万元巨额赔偿,意图恐吓——即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已明显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故而,本人提出两项请求:

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所有诉讼费用,概由原告承担,包括本人撰写答辩状的劳务费(稿费),以及交通费、住宿费等预期或会产生的合理必要支出。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严建飞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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