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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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两份文件就托育机构的功能职责、托收管理、保育管理、健康安全管理等多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严禁托育机构虐待、歧视、体罚婴幼儿。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对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要求: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
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
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
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关于《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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