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银、法国巴黎银行成为首批获得A类主承销商牌照的外资银行

德银、法国巴黎银行成为首批获得A类主承销商牌照的外资银行

德银和法国巴黎银行成为首批获得A类主承销商牌照的外资银行。

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9月2日公告,截至申请截止日2019年8月28日,共有6家外资银行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增加2家外资银行A类主承销商,分别为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这两家外资银行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

在此之前,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汇丰、渣打和法巴等银行可开展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而已经取得A类主承销牌照的机构主要是大型国有、股份制和大型城商行和大型券商。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金融委办公室)宣布了11条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

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

。央行在解读中表示,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

8月21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启动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

当时公告称,评价对象为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满一年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外资银行类会员:一是母行集团在近一年度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内;二是母行集团近三年债券主承销金额平均值超过200亿美元;三是近一年度银保监会监管评级不低于2级。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是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是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是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附: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14〕1号)等规定,协会于2019年8月21日公告启动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截至申请截止日2019年8月28日,共有6家外资银行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外资银行A类主承销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

二、A类主承销类会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主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主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主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A类主承销类会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主承销业务资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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