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人民银行11月29日消息,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信用评级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投资人、评级委托人或者评级对象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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